当前,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迈入新的发展阶段,抓紧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既是纵深推进检察改革的重点任务,也是激发改革内生动力、兑现制度机制红利必须啃下的“硬骨头”。中央提出了改革和建设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的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以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为抓手,引领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9月11日,北京市检察院印发《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察官履职绩效统一考评实施办法(试行)》,构建起了具有北京特色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体系,保障了检察官绩效考评统一实施、一体推进、全面落地。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权运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检察官办案自主权增大,破解权责平衡难题、监督制约难题成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核心内容。加强检察管理监督、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离不开一套科学合理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切实用好业绩考评这个“指挥棒”,把压力和动力传导到每一位检察人员,形成履职尽责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否则就会出现“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差一个样”,进而使司法责任制流于形式、失于监管。
传统的检察官绩效考核以数量为主,侧重于负面效果的反向评价,缺乏办案的阶段性评估和效果的多面向考量,要么过于简陋,所有人一边齐,发挥不了区分作用;要么杂糅进许多司法行政事务,主观因素比重过大,演变为领导意志、官僚主义。北京市检察机关严格落实高检院关于检察官考评的部署要求,立足北京实际、体现北京特色,坚持“科学合理、明确清晰、简练便捷”的考评工作原则,坚持“单项考核、综合评价”的考核工作思路,做到了指标可量化、可对比、可排序,使考评结果更加全面立体、真实可靠。
北京检察机关的考核指标体系突出了两个兼顾。一方面落实高检院要求,全面涵盖高检院312项考评指标,另一方面充分考虑北京工作实际,整合纳入了全面提升办案质效的171项指标,科学把握监督事项和办案程序的不同要素,覆盖了检察官办案组织8个基本分类、23个岗位分类,设置通用指标16项、专业指标407项,将检察专业化贯彻检察官绩效考核始终。在办案质量的评价上,区分鼓励性指标、客观性指标、限制性指标,好的多做,差的不做或少做,充分发挥评价指标考核“指挥棒”作用,将办案质效责任压实到每一个检察官身上。坚持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四维一体”,客观反映工作规模、工作力度,努力实现“有数量和效率的质量”与“有质量的数量和效率”有机统一。
北京检察机关的考核指标体系突出了“上下统一”和“前后衔接”。坚持全市检察机关标准统一、上下一致,在统一考评、规定动作的前提下,各分院、基层院在必要情况下设置部分自选动作,做到统分结合、因地制宜。以单项考核的档次分等代替分数核算,综合考虑检察官考核周期内履职绩效的实际表现,科学确定考评等次,做到了务实管用、简便易行。将平时考核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实现“目标导向树在平时、督促激励用在平时、责任压力落在平时”。坚持统一考评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有机衔接,完善检察官员额退出机制、惩戒机制、履职保障机制、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使考评结果真正融入了检察官管理之中。
检察官履职绩效考评是检察管理监督的基础性工程,关乎司法责任制落实,关乎检察工作质效,关乎检察官素能养成,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目前,检察官履职绩效统一考评体系已经成型,还需要在统一考评的生动实践中去检验、提升和完善。让我们将考评指标体系作为引领履职的工作指南,将质效观、绩效观贯彻到每一个办案环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