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保护历来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工作之一,在严厉打击和全面预防并举的同时,生态环境恶化的情况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为眼前利益不惜损害公共利益。
案情回顾
2017年,刘某某在本市租了一间平房经营印刷业务。由于丝网印刷需要大量用水冲刷丝网上遗留的颜料,为节约成本、避免邻居争议、逃避监管,刘某某在打印店内私自挖了一条水沟,通过暗管直接将废水排入污水井。此后,打印店内冲洗颜料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就源源不断地排入污水井,进而流入地下,直到有关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才发现了该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某承认其明知冲洗丝网之后的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在没有经过安全过滤措施的情况下仍直接进行排放。刘某某称,因购买排污防污设备需要大笔经费,为节省经营成本,他想到了偷排放废水方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判决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刘某某表示十分后悔,因为自己一时的贪念,污染了生态环境,还使自己面临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38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且达到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实施刑法第338条规定,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应当从重处罚。刘某某在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排放有毒物质,应当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示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破坏环境事事必追责,不可把生态环境作为谋取利益的牺牲品。生活中一旦发现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切实保障自己赖以生存的家园。检察机关也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在园林绿化、水资源防治、垃圾分类治理等方面着力开展检察工作,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