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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这样无下限博关注的行为要不得!

本站发表时间:[2021-02-26] 来源:北京铁检微信公众号 作者:
  近年来,随着抖音、快手、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大火,很多人热衷于拍摄照片或视频上传网络,在分享生活的同时收获他人的关注和点赞。然而有的人却为了博眼球、赚流量,不惜触碰法律底线……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杜某某是一名在校学生,2020年5月以实习生身份到高铁担任乘务辅警。后来利用在列车上值乘之际,杜某某穿着辅警制服在列车卫生间内拍摄了一些自己身体的不雅照片及视频,为了博取关注,吸引注意,杜某某把拍摄的淫秽照片、视频发布在一款境外社交软件上,其中一条淫秽视频在该社交软件上浏览量达到2.3万次。
  被告人杜某某明知其拍摄的照片和视频为淫秽物品,仍将其上传至互联网上进行传播,其中一条淫秽视频浏览量达到2.3万次,情节严重。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经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0年11月,被告人杜某某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普法课堂】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50%以上的;(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2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2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检察官提示】
  网络空间是现实生活的延伸,是我们沟通交流、休闲娱乐的第二家园,维护互联网秩序,净化互联网空间是我们的共同责任。虚拟性、开放性是网络空间的重要特点,但虚拟不是虚假,开放也不是无法,我们要提高自身文明修养,养成守法上网、文明上网的良好习惯,不发布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害信息,带头抵制各种不良信息,共同营造和守护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的网络空间。


[供稿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