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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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
的本质特征与实践探索
专题课程简介
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是检察机关新的业务类型,许多基本问题都处在起步和摸索阶段。本专题基于北京市检察院第九检察部(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多年开展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针对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中经常遇到疑难复杂问题总结思考而成。专题共分三讲:第一讲主要讲解怎样认识和做好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第二讲主要以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社会观护制度为视角,讲解未成年人家事纠纷的民事检察监督;第三讲主要讲解开展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的路径探索。这三讲形成一个总体介绍加重点部分讲解的相对完整的专题。
一
怎样认识未成年人民事行政
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相较于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二百年历史的少年司法制度,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只是刚刚起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作为少年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也有30多年的历史,但绝大部分时间都在探索和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2017年3月,北京市检察机关下发《关于开展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试点的通知》,在全国率先开展规模化试点工作。2017年12月,高检院下发《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从此,全国范围内的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才在试点省份正式开展起来。2020年4月,高检院下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检察机关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集中办理。至此,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有了规范性文件依据。2020年12月21日,高检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
我们的第一个认识,是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是检察机关新之又新的业务类型,许多基本问题都处在起步和摸索阶段。虽然民事和行政检察部门也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未成年人检察案件,但这类案件的办案理念和做法有了质的不同。
第二个认识,就是要认识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未成年人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与成年人都有着重大区别:在生理上,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身体机能未发育完全,自我生存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在心理方面,未成年人思维能力不健全,对社会各方面的认识不完善,易冲动,好奇心强,容易受到外界不良的影响。他们对成年人有很强的依赖性,物质需求要靠成年人保障,心理成长要靠成年人引导。总之,他们还没有完成社会化。同时,未成年人又是社会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群体,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仅关系到其自身的发展,更加关系到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未成年人的这些特殊性决定了不能将他们与一般成年人同等对待。而我们知道,司法标准是以一般成年人为基准制定的,是社会化的人之间各种规范的总和。这实际上要求少年司法与成人司法应当适当分离。但在我国,这种分离尚未完全实现,少年司法还未成为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未成年人检察同样如此。
第三个认识,未成年人检察是把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放在首位的。我本人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13年,从事未检工作4年,在对比中深刻发现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最根本的不同,就是把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放在第一位,案件办理是围绕未成年人展开的。未成年人检察是真正把未成年人的人生作为案件的基点,在法律允许和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尽最大可能综合全面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个重心的不同,在办案中可能会引发实体、程序上不同的审查结果。
二
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
检察的原则
1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把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国际上保护儿童权利的指导性原则,我国《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称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精神一脉相承,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必须秉持的最基本原则,也是最基本的工作要求。
2
国家责任原则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其他条款也规定了许多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国家责任原则要求未检部门在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要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当然,这种主动性不能突破检察机关法定的职权范围。
3
全面综合保护原则
全面综合保护原则要求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多种检察手段,全面维护未成年人权益。这虽然不是打破“四大检察”之间的界限,但一个案件中多种检察方式相互交织,共同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服务,已经逐渐成为案件办理的常态。
可见,上述三个原则是检察机关一般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所没有的,通过这三个原则,我们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认识,同时也是下文要讲的怎样做好这项工作的指导原则。
三
怎样做好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和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1
未成年人民事检察
办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首先要树立“办案+保护”的理念,承办人不能只关心案件的办理,还要更多关注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在案件具体办理活动中,要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情况和案件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进行调查了解和妥善处理,并体现在审结报告中。如市检三分院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权的未成年人因惊吓诱发癫痫,如果“就案办案”,则该案因无法进行因果关系鉴定不符合抗诉条件,但承办人充分发挥和延伸检察职能,为涉案未成年人申请了小额爱心救助,争取了国家司法救助,促成了与学校的赔偿和解等,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在办案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办案中依法争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结果,而不能简单按照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办理。
2
未成年人行政检察
办理未成年人行政检察案件,要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主动去发现案件背后关联的未成年人社会治理问题,以法律监督权为后盾,促进问题解决和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发现有关行政部门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职责的,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3
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
办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除了坚持上述办理未成年人民事检察案件和行政检察案件的做法外,还应把握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与检察机关一般公益诉讼的根本不同,即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职权,运用公益诉讼的方法,对侵害众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情形进行监督的活动。“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的切入点和落脚点。2021年6月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后,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称为新的公益诉讼类型,不再受“等内”“等外”的限制。去年,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网络违法涉毒品音视频案、市检察院与海淀区检察院联合办理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案、东城区检察院办理的涉暴力未成年人书籍案、朝阳区检察院办理的旅馆业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入住案、铁检北京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线上培训系列案等,就是以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切入点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