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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为司法办案防范干扰提供制度保障

本站发表时间:[2021-05-18] 来源:北京市检二分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三个规定”

  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先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活动中自觉抵制说情干扰,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三个规定”是司法环境的“净化器”、公平正义的“安全阀”、拒腐防变的“护身符”,是从源头上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治本之策。

  2019年8月23日,最高检出台《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对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作了进一步深化和细化。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主动记录报告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67700余件,相当于2018年、2019年两年总和的5.8倍。

  去年,中央政法委在组织开展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中,将“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问题作为集中整治的六大顽瘴痼疾之首。今年,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正陆续全面展开,“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问题成为集中整治的重点。

  来了解一下“三个规定”的内容重点吧: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范围

  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哪些行为属于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含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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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行为属于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

  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司法人员”

  “特殊关系人”

  “中介组织”

  分别是指什么?

  “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哪些属于接触交往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供稿单位:北京市检察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