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发达的现代社会,行业分工高度细化,催生、发展出各类新型服务行业,中介服务行业便是其中一种。中介根据市场需要提供专业化服务,加快有效信息的传导,提高了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消费者在挑选中介服务、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支付给中介相应的报酬,是中介合同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案例
宁某准备买房,找到房屋中介房某。房某运用自己的专业和掌握的信息,帮宁某寻找房源,在与卖家多次商谈价格后,终于使双方达成交易的意向。但是宁某为省下中介费,跳过了房某,直接与卖家签订了合同。房某将宁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宁某支付中介费。
法条链接
《民法典》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六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检察官说法
《民法典》以《合同法》中居间合同相关规定为基础,在第二十六章制定了中介合同的法律规定。为了便于人民群众理解,改变“居间合同”“居间人”为“中介合同”“中介人”。同时,《民法典》新增了两条规定:一是关于委托人“跳单”应支付中介报酬的规定;二是规定中介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补充了原来的立法缺陷。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俗称“跳单”。宁某的行为就是典型的“跳单”行为。对“跳单”问题,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处理类似案件中,人民法院一般会援引《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条和第四百二十四条,依据双方合同约定酌情处理。此次,《民法典》明确规定在“跳单”情况下中介人仍然享有报酬请求权,来保护中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颁布后,人民法院处理类似“跳单”案件将“有法可依”。本案中,房某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要求宁某支付中介报酬。
检察官小贴士
“跳单”行为的认定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房屋交易类型,而是扩大到了所有交易类型中。现代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需要各类专业化的中介服务,保护中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市场经济基本秩序的内在要求。消费者通过选取合适的中介机构获取服务、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也需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这样才能达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