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工作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悄无声息地收集着我们的个人信息,每个人在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透明。个人信息的有效利用,可以节约社会发展成本,但如果对其不加以限制,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并滥用个人信息,也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案例
李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在办理个人征信授权材料过程中,客户经理为李某拍摄了照片(照片中李某一手持填写完整的个人征信授权书、另一手持身份证原件)。但仅仅在几天之后,网络博文中却出现了关于该笔贷款信息的重要爆料,并配有相应图片。李某要求银行对此承担赔偿损失,但银行以此为员工个人行为,无法干预为由拒绝赔偿。最终案件诉至法院。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检察官说法
银行确认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工作人员为客户拍摄了相应照片,而涉案的相关微博中,亦附有李某手持身份证原件及一份文件的照片,虽该照片中李某手持的文件无法清楚辨认名称,也没有清晰的标志等表明李某所处的场所,但综观该照片中李某所持材料、表情及照片的整体构图等,结合日常经验法则,可以推断该照片系李某在该银行办理金融业务等经济活动时,由相关人员拍摄。在涉案微博中,除照片外,博主准确地披露了李某在银行贷款的具体细节。贷款的详细信息只有贷款的相对方知晓相关细节。对于贷款信息泄露的源头,银行不能出示证据证明贷款信息系由第三人或李某本人披露的,根据民事案件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推定相关贷款信息及照片系自银行处泄露。而贷款信息应属隐私权保护范畴。银行因管理不善,导致李某的贷款信息扩散,对其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该行为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察官小贴士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凸显的问题。现阶段,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在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中,设置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对个人信息加以法律保护。二是通过信息控制人的单方承诺或特定行业的自律规范的承诺对个人信息加以自律性质的保护。2021年4月26日,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经出台,表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同时,作为我们每个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公众场合注意提防个人信息的泄露,同时要谨慎下载各类APP,谨慎授权各类APP获取自身信息的范围,对于表述不清授权不明的APP坚决不下载不使用,对于网上一些不明链接、网页坚决不点进不打开。只有国家和个人一起重视,双管齐下,我们的个人信息才能达到长久切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