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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资本市场“硕鼠”无处遁藏——我们在行动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11] 来源:北京市检三分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券事检语

  让资本市场“硕鼠”无处遁藏

  诗经有云:

  “硕鼠硕鼠,无食我黍”……

  “硕鼠硕鼠,无食我麦”……

  “硕鼠硕鼠,无食我苗”……

  表达了劳动人民对贪得无厌者的痛恨以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无独有偶,在证券、期货资本市场中也有这么一只大“硕鼠”,他们往往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获取到内幕信息之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后以“公费”谋私利,“肥了”自己,“瘦了”投资人。

  本期我们通过

  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

  与大家一起聊一聊

  这些年伤过我们的大“硕鼠”。

  一只“硕鼠”

  涉案20亿

  大学本科毕业的“80后”胡某就职于一家公募基金公司,在中央交易室中从事股票交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2年后,胡某获得分单权,向交易员分发基金经理的指令,而此时胡某能够看到基金经理的所有指令。

  贪欲与侥幸心理萌生,查询到基金经理的指令后,胡某利用自己父亲、岳父名下的账户或者指挥自己父亲进行大额“趋同交易”。尽管基金公司对于中央交易室管理严格,禁止携带、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但胡某还是利用抽烟、上厕所的间隙,规避摄像头完成交易。

  法律小白?

  交易巧合?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面对公诉人,胡某谎称自己是“法律小白”,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缺乏违法性认识,部分交易存在“交易巧合”。

  “胡某控制的两个账户趋同交易股票238只,趋同买卖双向交易金额超20亿元,非法获利超4000万元”,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胡某百口莫辩。

  迷途知返

  追悔莫及

  经过释法说理,胡某家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00万元,胡某也在庭审中认罪,悔罪。

  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胡某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019年6月27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进行了细化解释。

  检察官提醒

  基金公司“擦亮眼”

  如此员工“要不得”

  基金公司员工,为了“中饱私囊”,在得知未公开的信息后筹建“老鼠仓”,利用基金“公费”拉抬股价,最后获利出逃。如此行为,不仅仅违反了基金从业人员忠实、诚信的执业原则,更是损害了基金公司的声誉,给投资人的资金造成损失,使投资人丧失了对市场的信息,最终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

  基金公司应该“举一反三”,在选人用人方面尽职调查,查找内控制度管理漏洞,及时“查漏补缺”,促使从业人员合规开展业务,以维护投资人利益为出发点。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作为北京唯一一家“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我们将努力打造一支证券期货犯罪检察专业生力军,办理一批影响重大、意义深远的高质量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树立一块“专业惩防、精准调研、高质培训、综治预防”响当当的检察品牌!


[供稿单位:北京市检三分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