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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网络购物未送达指定地点,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本站发表时间:[2022-03-30] 来源:北京市检二分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消费者小南通过网络购物平台,为母亲购买了某公司的2件碳酸汽水并支付了货款及运费,同时在订单中约定了收件人为其母亲,并将母亲居住地作为收货地点。之后,该公司进行运输和配送。但涉案货物并未直接送到指定收货地点,而是该公司的配送人员电话联系收件人要求到代理点自取,收件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经查,小南母亲年老体弱,故小南坚持要求将货物送到指定收货地点。该公司的客服人员表示不能配送至指定地点,要求小南取消订单并同意退货退款,但小南拒绝接受。后双方协商未果,小南遂起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检察官说法

  因小南指定的收件人年老体弱,无力搬运大件及较重货物,小南遂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承诺“送货上门”的货物,并支付较高运费。然而该公司未将货物配送至指定地点,反而要求收件人上门自取,公司的行为已然构成违约。小南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义务,将小南购买的货物运输配送至订单载明的收货地址。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可以通过填写订单等方式与销售者明确约定付款时间、金额以及收货时间、地点、收货人、运输费用承担等内容,一旦订单确认生效后,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在日常生活中,网购消费者往往在货物较为大件、搬运不易或者消费者及指定收件人自身不便自取情形下与销售者约定“送货上门”。双方一旦约定生效,消费者在支付相应运费后,销售者即应依约将货物运至消费者指定地点。销售者能履行“送货上门”义务而不完全履行的,属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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