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与A公司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岗位是销售专员。后因为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想要大幅缩减销售岗位。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有两年未到期,故A公司想与黄先生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黄先生不想现在就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产生争议。
检察官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单位确实出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可以通过正当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法律规定,部分劳动者存在如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孕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等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检察官提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都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自身的权利、义务。当用人单位想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黄先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情况,看看自己是否符合“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或者是否符合“应优先留用的人员”情形。如黄先生自身情况符合上述条件,则其可向公司提出改变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抑或其可以衡量一下现实情况,决定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得到相应的补偿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黄先生的自身情况均不符合上述条件,建议积极和单位协商,得到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与单位的争议比较大,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则建议劳动者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及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