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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设局诈骗传播谣言 不要给疫情防控“添堵”

本站发表时间:[2022-05-20] 来源:北京市检一分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当前国内外疫情呈现复杂性、反复性等特点,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新挑战,广大群众既需要提高警惕,谨防不法分子趁机行骗,也要自觉遵守法规,不给疫情防控增烦添堵。北京市检一分院检察官收集梳理了以下4个案例,给您提个醒儿。

案例一:“流调链接”要填银行账号?小心上当受骗

甲因途径某中风险地区而接到了自称疾控中心工作人员打来的“流调电话”,对方工作人员在核实基本信息后向其手机发送了“流调电子链接”,该链接要求填写包含银行账户账号、密码、开户行等在内的多种信息。后因家属及时阻止,甲未受损失。

检察官提示:流行病学调查是摸清感染来源、遏制疫情扩散蔓延的重要手段,接到流调电话应当积极配合,但请广大市民朋友注意:

流调工作会涉及行程轨迹等个人信息,但不会涉及银行账户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码等。

流调工作不会要求您进行转账操作或以其他理由进行“资金保管”、“银行验证”。

流调电话通常为境内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不会是境外来电。

流调工作不会以解决健康码异常等问题为由收取费用。

案例二:谎称出售防疫物资和办理“特别通行证”

乙在其所在城市因疫情采取封控措施期间,以可以订购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食品饮用水等生活物资以及办理“特别通行证”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数万元,所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还债等用途。

检察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针对疫情期间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的形势,请广大市民朋友注意:

选择正规合法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勿从非正规互联网渠道购买防疫物资,勿轻信所谓“特殊证件”、“特别物资”。及时全面保存好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证据,发现违法线索和诈骗情况及时报案。

案例三:拒不配合疫情防控要求,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丙明知自己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有时空交集且已经出现发热、咳嗽等典型症状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其所在市、区发布的相关疫情防控通知要求,多次违反居家隔离观察要求外出前往超市等公共场所。

在其确诊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造成大量人员被感染或者被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部分区域被封闭等严重后果,同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检察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将“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广大市民朋友应当严格遵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疫情防控规定,按要求不聚集、配合测温扫码、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如实报告流调轨迹等。如果违反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后果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丁所在某市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后,其为满足虚荣心,扩大网络影响力,将自己身着警服冒充警察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后在朋友圈发布信息称“本市公交全部停运”、“本市全城封控”等虚假信息并配有图片。

该条信息发布后,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关部门电话咨询,引发不良影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

检察官提示:广大市民朋友应当及时关注由权威机关发布的相关情况,积极传播正能量,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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