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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三年时间 筑牢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本站发表时间:[2018-10-25]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深化全市矛盾不上交试点工作经验,全力打造“枫桥经验”北京升级版。北京市司法局于近日印发《坚持发展“枫桥经验” 打造人民调解工作升级版(2019—2021)三年行动方案》,全面推进首都人民调解工作。

四大原则 指引方向

坚持政治引领、党建先行。

坚持服务大局、保障民生。

坚持依法调解、预防为主。

坚持改革创新、科技运用。

筑牢“第一道防线”

  经过三年努力,形成人民调解“多方参与、多元化解、多种模式、多重保障”新格局,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实现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基本实现小事不出社区(村)、大事不出街道(乡镇),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不出区,行业专业矛盾纠纷不出本领域,企事业单位内部矛盾纠纷不出本单位,筑牢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三阶段 稳步扎实有序推进

  基础推进阶段(2019年)。2019年作为“组织队伍建设年”。加强区人民调解协会建设,推进区级调解实体组织建立,织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完善充实阶段(2020年)。2020年作为“改革创新推进年”,提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主渠道作用。推进人民调解深度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与内部资源高效整合。

  深化提高阶段(2021年)。2021年作为“智能融合升级年”,推动信息技术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深入运用,全面推广便捷化、人性化的人民调解工作小程序,实现人民调解网上全流程办理。

任务清单 一个都不能少

全力打造全覆盖、广辐射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

  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广成熟先进的建设经验,建立区级调解实体组织,着力调解跨区域、在本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民间矛盾纠纷。抓住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机遇,推动人民调解在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中发挥更大作用。

  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坚持满足需求、严格标准、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具有本区特色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增强人民调解对行业矛盾纠纷的吸附化解能力。

  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推动建立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不具备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依托各类商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会员企业内部发生的矛盾纠纷。

  加强派驻有关部门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局派出所互联互通,持续发挥公安派出所联合调解室职能作用。在人民法院立案庭、派出法庭设立诉前人民调解组织,扩大驻人民法院调解组织覆盖面。

  打造特色人民调解组织品牌。继续培育“社会知名度高、调解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广大群众认可”的品牌人民调解室。持续深化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向前一步”电视调解品牌建设,实现矛盾纠纷化解与法治宣传教育双重效果。

  加强市、区两级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把握人民调解工作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属性,履行市协会的统筹职能,以专职工作人员、专项工作经费、专门办公用房为标准,全面提高区级协会建设规范化水平。

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建设

  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按照矛盾纠纷类型建立由相关行业或专业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到2021年实现专职人民调解员覆盖各级调委会和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

  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将村居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仲裁员等专业人员纳入人民调解员队伍。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择优聘任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医师等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人民调解员。

  做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开展人民调解员初任、提升、年度培训,确保在三年内全市人民调解员完成1次系统培训,初任人民调解员全部及时接受培训。邀请专家学者和模范人民调解员授课,提升人民调解员专业能力。

  加强人民调解员管理。健全人民调解员聘用、培训、考评、奖惩、退出制度,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探索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制度,推动人民调解员职业化发展。

着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强化准入退出。明确人民调解组织设立、撤销条件与程序,督促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单位严格管理。各区司法局要定期统计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信息,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并向社会公布。

  明确业务标准。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立卷归档要求,规范调解申请、受理登记、调查笔录、调解记录、回访记录等案件办理各环节工作。建立人民调解案件评查制度,制定案卷评查办法,定期抽查人民调解案卷,提高人民调解办案规范化水平。

  健全工作制度。推进人民调解法治化发展,制定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意见,制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管理评审办法,制定人民调解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和实施办法。

推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多元化建设

  实现人民调解与信访化解工作全面对接。明晰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职责权限,及时发现并就地化解初信初访案件,指导专门调解组织参与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性信访案件和信访积案的化解,促进信访工作持续向好。

  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工作全面连接。建立健全仲裁机构调解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委托调解模式,不断强化人民调解在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中的作用。

  促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工作全面衔接。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纠纷,通过诉前告知人民调解、诉中委托人民调解、诉后执行和解等方式,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开通司法确认绿色通道,提升人民调解效果。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支持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将以调解形式结案的法律援助案件纳入人民调解统计范畴。

创新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智能化建设

  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硬件建设。逐步完善人民调解信息化管理系统移动终端的语音录入、视频、查阅,以及办案指导、帮助、监督功能。

  完善人民调解信息化软件建设。以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契机,将人民调解纳入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方便群众在线查询、预约人民调解。综合运用大数据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预防、调处化解、分析研判,逐步实现人民调解工作智能化。

  创新网上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依托人民调解信息化管理系统,广泛运用互联网、电视等新媒体设备,微信、QQ等新技术手段开展视频调解、电视调解,完善形成人民调解线上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功能作用

  坚持源头预防。强化法治保障作用,引导人民群众在法治轨道上主张权利、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提升道德能力、运用道德方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加强纠纷排查。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组织开展日常排查和重点排查,推行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工作模式,严格落实社区(村)每周一次、街道(乡镇)每月一次、区每季度一次的定期社会矛盾排查工作。

  做好预测预警。司法行政机关设置专门岗位负责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工作,建立与公安、法院、仲裁等部门的定期研判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信息化管理平台作用,形成人民调解大数据分析报告。

  坚持就地解决。积极引导适合调解的矛盾纠纷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努力把矛盾吸附在当地、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及时将不适合人民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导入法治轨道,努力防止越级访、群体访事件的发生。

  加大京津冀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力度。加强京津冀三地的沟通交流,全面推进跨区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配合,服务京津冀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调解工作协同发展。


[供稿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