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群 > 市政法单位 > 北京市司法局

遗产该咋分?调委会依法解纠纷

本站发表时间:[2019-02-26]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遗产继承往往引发争端,尤其是继承人较多时更易发生。那么法定继承应当按照怎样的规则和顺序呢?

  张某娟和林丙于1982年1月结婚,婚后生有一个女儿林某婷,林丙于2013年8月因病去世,林丙去世后,张某娟未再婚。林丙的父亲林某新、母亲李某荣生有三个子女,长子林甲、长女林乙、次子林丙。父亲林某新、母亲李某荣分别于2011年6月和2017年8月因病去世。林丙去世后留有登记在其名下的小轿车一辆;位于某小区三居室住房一套;位于某小区车位一个。上述遗产均是在林丙与张某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林丙遗产分割前,其母李某荣未曾表示过放弃林丙的遗产继承。

  对于林丙的遗产如何继承,李某荣的转继承人林甲、林乙和林丙的遗产继承人张某娟、林某婷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请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调解该婚姻家庭纠纷。

  调解员询问了解到,林丙再无其他遗产、存款和债权债务,且其生前未留有遗嘱。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五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调解员就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一一释明。

  林丙去世后,按照遗产继承顺序,应由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女儿、母亲来继承他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上述诉争之财产系林丙和其妻张某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所以在继承时,需先行分家析产,即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分出为张某娟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林丙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李某荣在林丙之后去世,林丙去世后,李某荣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权,但李某荣又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因此在分割继承林丙的遗产时,李某荣的继承人林甲、林乙理应作为李某荣的转继承人参与本案的析产继承;丙生前未留有遗嘱,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来处理。所以林丙之妻张某娟、之女林某婷和李某荣的转继承人林甲、林乙均可参与本案的析产和继承,而林甲、林乙二人则只能转继承李某荣应继承的一份遗产;希望他(她)们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好上述争议房屋的析产、继承问题。

  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后,张某娟和林某婷表示同意林甲和林乙共同参与本案的析产;同时林甲、林乙明确表态愿放弃各自应继承其弟林丙遗产中所有应继承的份额,并愿将各自应继承遗产里房产中的份额由张某娟继承、遗产里汽车中的份额由林某婷继承;林某婷也明确表态愿放弃自己应继承其父林丙遗产里房产中应继承的份额,并愿将该份额由其母张某娟继承;而张某娟也明确表态,愿放弃自己应继承其夫林丙遗产里汽车中应继承的份额,并愿将自己应继承的该份额由其女林某婷继承。

  由此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即林丙遗产中的房产由张某娟继承和所有;遗产中的汽车由林某婷继承和所有。

  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登记在林丙名下的小轿车一辆由林某婷继承和所有;林丙名下的三居室住房一套由张某娟继承和所有;林丙名下的一个车位由张某娟继承和所有;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以上四人相互协助到有关房屋产权、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已在法定时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经审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了民事裁定书,确认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已到房屋产权、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完房屋、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至此,该纠纷的调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的调解重点主要在于:本案是否需要分家析产?林甲、林乙能否参与、以什么身份参与遗产继承?能分得多少份额的遗产?

  依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精神,本案诉争之财产系林丙和其妻张某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所以在继承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中的一半分出为张某娟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林丙的遗产。所以本纠纷应先析产后继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之规定,李某荣在林丙之后去世,林丙去世后,李某荣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权,因此在分割继承林丙的遗产时,林丙的母亲李某荣应作为继承人继承林丙的遗产。但在遗产分割前,母亲李某荣又去世,所以这时林甲、林乙就理应作为李某荣的转继承人参与本案的析产继承,而林甲、林乙二人则只能转继承母亲李某荣应参与法定继承中的一份遗产。

  捋顺以上法律关系后,调解员耐心地向当事人明法析理,并将所有相关的继承人考虑到,在向双方当事人一一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后,案件很顺利的就调解解决了。


[供稿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