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血浓于水”,但是碰到利益冲突时,亲姐弟也要明算帐。这是一起继承纠纷案,一起来看看调委员是如何调解的?
【案情简介】
某日,李娟、童佳和童逸来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对一桩多年悬而未决的继承纠纷进行调解。
李娟与丈夫童浩生有两个子女,分别是童佳(女儿)、童逸(儿子)。童浩的父母去世后,留有位于A小区的两居室一套。该房屋是童浩和李娟原住平房拆迁所分,当时分了两套,一套是位于A小区的两居室,另一套是B小区的一居室。A小区的两居房,于2000年在李娟与童浩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他们二人与儿子童逸共同出资以房改房政策购买,房主为童浩,夫妇二人和儿子童逸在此居住。而B小区的一居室则由童佳居住,至今是租赁关系,承租人是童佳。
当年拆迁分配到这两套房屋时,童浩同家人口头约定,今后,B小区的房屋归女儿童佳所有,A小区的房屋归儿子童逸所有。童浩去世后,李娟就A小区的房屋析产继承问题,与儿子、女儿多次协商,却始终未果,故三方共同请求调委会对此给予调解解决。
【调解过程】
调解中,调解员了解到,童佳虽认可当年拆迁分房时同父亲的口头约定,但经向别人咨询后得知,今后,她所住房屋也要被继承和分割,因此,她对A小区的房屋不愿放弃继承权。此后,她又提出,如放弃A小区房屋的继承权,自己所承租的B小区的房屋与他人无关,并以此作为不再赡养老人的交换条件。
依据《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和国家有关公有住房承租政策法规等有关规定,调解员逐一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释明。
调解员指出:
一、关于B小区的房屋是公租房,不属个人财产,故童佳不可将B小区的公租房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继承。
二、未经承租人及家人同意,任何人也不可能随意改变承租人。也就是说,她所承租的房屋不会有人来同她争使用权。
三、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绝不能以放弃财产继承为条件,拒绝履行义务。
四、虽然A小区的房屋是童逸与二老共同出资购买,但该房属拆迁安置房屋,且折抵了原属童浩(父亲)和李娟(母亲)平房及他们的工龄。因此,必须先保证母亲的居住使用。至于所有权的归属,在充分考虑李娟意见的同时,希望姐弟二人结合父亲生前口头商定的分配方案综合考虑。
明确了相关法律规定后,女儿和儿子表示,以让母亲安度晚年为重,自愿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并将应继承的份额交由母亲。同时,姐弟二人说,今后将一如既往地孝敬母亲。母亲李娟也表示,有退休工资,自己尽量不给儿女添麻烦。
【调解结果】
1、位于A小区的两居室由母亲李娟继承;
2、已故父亲童浩再无其他遗产和债权债务。
至此,三位当事人当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经回访,按照法定程序,三方当事人已在法定时效内,到区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法院已做出民事裁定,确认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取得了司法确认后,当事人已在房屋管理相关部门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的更名手续。至此,此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关于女儿童佳承租的住房是否能够作为遗产进行分配的问题,调解员较为准确地为她宣讲了有关政策法规,有效打消了她的顾虑,为案件的成功调解打开了局面。
对于儿子童逸与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住房,调解员则清晰地分析了该房产的出资情况,使他认识到当年的共同出资,仅为该房屋兑价的一部分,因此,不可能由他独自继承。
本案中,调解员从亲情出发,以赡养老人为切入点,开展了大量的思想工作,最终使纠纷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