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01年3月,A女士与B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和睦,家庭美满。2015年4月,B先生在朋友聚餐时认识了C女士,两人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
B先生不仅背叛了和A女士的婚姻,还在A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半年间,通过转账陆续向C女士转账。获知真相后,痛心不已的A女士决定追回这笔钱,A女士认为,B某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对夫妻感情家庭和睦造成严重影响,违反了公序良俗,希望确认B先生对C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C女士返还钱款。
但在找C女士协商时,C女士辩称,自己在不知A先生已经结婚的情况下,答应了B先生的追求,B先生为了讨好她自愿给予她金钱,且大部分用于两人共同消费。
C女士还认为B先生作为夫妻一方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B先生的赠与并不必然侵犯A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权。
即使侵犯了,也应由B先生对A女士承担,两人的婚外情,主要过错在B先生,如果由她个人承担,不能体现对主要过错方的惩罚。
【案情分析】
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B先生与A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A女士的部分赠与C女士,该行为未经A女士同意,且损害了A女士的合法权益,且B先生在与A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C女士保持情人关系,并向其赠与款项,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为无效行为。
而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即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此类赠与行为理当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