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工作
系列报道
新中国成立70周年,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北京市司法局牢牢把握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使命,深入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履行司法行政各项职能,以攻坚克难的奋斗姿态、首善一流的更高标准,全力做好司法行政工作。今日起,我们将陆续推出党的十八大以来首都司法行政的发展成就。今天为您介绍政府立法协商工作。
立法协商制度最重要的是
坚持党的领导
究竟何为立法协商呢?
立法协商就是指立法机关在立法活动中,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及广大人民群众等广泛进行的沟通、对话、协商、辩论、征求意见及评估反馈等活动,目的在于实现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
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立法协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的重要内容,也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途径。北京市政府开展立法协商,是落实中央提出的发展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立法最大限度获得社会广泛共识,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协商制度最重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这也是做好立法协商工作的根本原则。立法协商内容往往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只有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一规划、部署,才能确保协商工作取得实效。北京市政府始终坚持在市委领导下有序开展立法协商工作,确保党对协商项目的确定、协商活动的落实以及协商争议的解决等重大问题进行总揽协调,把党的领导体现在立法协商全过程。
立法协商与群众生活
密切相关
在政府立法的过程中,哪些法律文件会纳入协商的范围,进而将委员们的意见写入条文?目前,北京市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协商程序和机制。
2014年12月,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工作的通知》(京办发〔2014〕34号),明确了立法协商的内容、程序和工作要求。2015年4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协商工作程序规定》(京政办发〔2015〕20号),保证市政府开展立法协商工作有据可依,各部门参与立法协商工作有章可循,促进立法协商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运行。
立法协商的主要范围是以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涉及首都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且社会广泛关注的立法项目为重点,开展立法协商工作。
确实,观澜君发现,这几年开展政府立法协商的项目都是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影响比较大的项目。
立法协商
形成相对完整“闭环”
立法协商的基本程序是从提出协商需求,到组织开展协商,再到协商结果反馈,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闭环”。
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需要协商的重要政府规章,由市政府以市政府党组名义书面请示市委,提请开展立法协商
市委转市政协党组办理
市政协在政协委员中开展立法协商,形成立法建议,由市政协党组报送市委
市委将市政协的立法建议批转市政府党组办理
市政府党组将市政协立法建议的办理情况报告市委
最后,由市委将立法建议办理情况转送回市政协。
此外,为了便于开展立法协商工作,健全了工作层面对接机制,要求市政府立法工作机构积极做好与市政协办公厅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沟通协商工作,研究解决在立法协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年5部政府规章吸纳多方建议
从2015年至今,市政府已对5个年度的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北京市社会救助办法》《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等5部政府规章草案开展了立法协商。政协委员提出的大多数意见建议在立法工作中得到了吸收采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根本权益是立法协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北京市政府在立法协商过程中,努力创设多元、开放的协商程序机制,认真倾听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各方面关切。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政府在立法协商中的基础作用,积极主动开展立法协商活动,完善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方式,在立法协商中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和共识。
反馈机制确保
协商意见“有来有回”
在立法协商中,北京市坚持完善立法协商建议反馈机制。市政府保障和促进立法协商建议的运用及反馈,充分发挥立法协商的作用,避免立法协商“有头无尾”、协商意见“有来无回”,切实保证立法协商制度的有效落实。在立法协商过程中,市政府认真研究政协提出的协商建议,充分分析立法协商中各方主张、争论焦点,逐条研究提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并通过书面回复、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严格按照程序向有关对象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进一步提升立法协商参与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