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可以称得上是2019年度最火网络流行语之一。作为加班文化的代名词,最能引发共鸣的还是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今天的法援故事就从劳动者在被迫离职后向公司主张加班费说起。
没有加班费的“996”
王玲丽(化名)等8名农民工就职于北京A餐饮公司,分别从事服务员、保洁、配菜师等工作。2019年初,因为A餐饮公司所在的大楼要装修,A餐饮公司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解除了与王玲丽等劳动者的合同后搬离原址,没有发放补偿金,欠发的工资和加班费也没有结清。
因行业特点,A餐饮公司员工需要经常加班,不仅是工作日,连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也会加班,公司也从来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他们调休或是发加班费。王玲丽等人都是自2013年公司成立初期就在这里工作,他们文化素质不高,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也不懂,总觉着只要公司能按时发工资就行。6年间,加班在他们意识中成了本职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工作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了“996”,工资却一直没有什么增长。A餐饮公司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关系后,王玲丽等人如晴天霹雳,不知道该怎么办。几经辗转,王玲丽等人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A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要求A餐饮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超时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仲裁一审 接连失利
仲裁期间,A餐饮公司仅承认了与王玲丽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否认他们在此期间存在加班事实。最终因为王玲丽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仲裁庭裁决驳回了王玲丽等人要求A餐饮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
王玲丽等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了诉讼,在一审中,A餐饮公司对于之前承认的与王玲丽等人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情况予以否认,表示王玲丽等人是由某劳务公司派遣的,工资和社保均由劳务公司支付,他们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不承认王玲丽等人的加班事实,既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愿意支付加班费,因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最终判决A餐饮公司与王玲丽等人存在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驳回王玲丽等人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法律援助 重现转机
王玲丽等人付出了额外的工作时间,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他们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经人介绍,王玲丽等人找到了北京市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通过农民工讨薪案件绿色通道,他们的申请迅速被批准了。市法援中心为他们指派了办理劳动争议类案件经验丰富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由赵英春律师具体办理。
赵律师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受援人王玲丽等人,并且查阅了相关案卷,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仲裁和一审的开庭情况,又协助王玲丽等人收集了新的证据,并且提出了两方面的代理意见:一是A餐饮公司在否认王玲丽等人存在加班事实时提出他们8人是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于此工作制,A餐饮公司没有征得王玲丽等8名受援人的同意,没有8人亲笔签字,故A餐饮公司与8名受援人不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二是通过本案王玲丽等8名受援人提交的“A餐饮公司上班时间表及拍摄视频、请休假申请单、工资明细表、工资条、考勤表、考勤记录表、劳动合同”等新证据,证明了王玲丽等8名受援人的上下班时间,且存在加班事实。A餐饮公司掌握考勤表等证据,应由其提供,如果A餐饮公司拒不提供,应由其承担拒不举证的法定不利后果。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査清事实后改判。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赵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法小援提示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 157号)》第八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 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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