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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老张老李的邻里纠纷了解一下?

本站发表时间:[2020-01-03] 来源:丰台普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
  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去处理邻里关系?
  如果碰到恶意阻止自己
  行使使用相邻不动产的权益时,
  应当怎么办呢?
  我们通过这起邻里纠纷了解一下
  老张一早找到司法所,要求进行咨询。原来他与老李是邻居,双方出入使用同一巷道,该巷道系村委会所修建,是车辆唯一能够正常通行的途径。老张的房屋年久失修最近想要新翻修,但是每一次他准备修建房屋时,老李就采用堆砌沙土、砖瓦,车辆占道、人员阻拦等手段,恶意阻止原告运送建材的车辆进入施工。夏天老张房屋因暴雨倒塌,必须重新修建。
  但老李却将其东侧的土地出租给废品收购站使用,该收购站系无证经营,在场地和巷道上杂乱堆放大量废品,导致车辆进入更加困难。老张运送建材车辆尝试通过该巷道,老李用堆砌沙土、破坏道路、人员干扰等手段再次阻止原告车辆进场施工,双方发生争执,后老张报警,但老李仍拒绝清理道路。
  法律分析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对自己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益时,客观上必须对相邻的不动产产生影响时,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必须承担最低限度的“容忍”义务。
  老张、老李共用一条巷道,且该巷道系村委会所修建。老张因修缮房屋,施工车辆只能从此巷道通行。老李因与老张存在私人恩怨,便私自堵塞、破坏巷道,妨碍老张施工车辆正常通行使用该巷道通行,且持续时间数年。老张根据相邻关系之原理,为重建自家房屋,不仅可以,而且只能使用该条巷道,老李恶意妨碍行为,侵犯了老张的权利,老张有权请求法院要求被告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