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值班律师工作机制,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促进公正司法和人权保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办法》,值班律师法定职责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提供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据此,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与法律咨询、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共同成为刑事法律援助的服务方式。
《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包括总则、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法律帮助工作程序、值班律师工作保障、附则五部分。《办法》着眼于发挥值班律师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注重总结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果,就值班律师工作职责、运行模式、监督管理、部门协作、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四大亮点更好地保障人权
进一步明确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与范围
刑事诉讼法以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办法》第二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对法律帮助的主要事项、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法律帮助内容、法律咨询的具体内涵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如何依法履职和开展工作,设计了一套实用且全面的操作指南。
注重强化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刚性力,规定了检察机关说理机制
在实践中,值班律师虽然可以就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但是,对于司法机关是否听取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司法机关“听不进去”的情形,缺乏相应的保障规定。为此,《办法》建立了检察机关说理机制。如《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以就法律规定的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值班律师对前款事项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未采纳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这不仅有助于鼓励值班律师积极提供法律帮助,也从机制上强化了值班律师参与的有效性及其法律帮助的质量。
防止签署具结书值班律师在场形式化
《办法》第十条规定,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后,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同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犯罪嫌疑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值班律师无需在具结书上签字,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签字拒绝法律帮助的书面材料留存一份归档。这就有助于防止值班律师的参与活动流于形式,使其真正通过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来更好地保障人权。
全流程优化值班律师工作运行机制
《办法》在已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第三章专章规定了法律帮助工作的主要程序及其流转等问题,第四章专章规定了值班律师工作保障的各项要求与制度安排。这些规定不仅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工作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也使值班律师制度的全流程运行机制得以建立起来,与《办法》其他章节的内容可以更好地相互协同,使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及其日常工作的全流程得以优化,值班律师工作机制更为科学、流畅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