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全职太太后他负责赚钱养家,我负责貌美如花?带孩子、买菜烧饭、做卫生......做不完的家务琐事往往才是人间真实。照顾家人和做家务并不比上班轻松,家务劳动价值应该被“看见”!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全职太太获五万家务补偿,跟随观澜君一起了解下~
案件回顾
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之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陈先生在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2020年,他再度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先生又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为什么会这样判?
主审法官回应
这个案子一审判决离婚,是因为原告在第一次离婚起诉撤诉,第二次离婚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后,第三次又提起了离婚的诉讼,这种情况下已经表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条件,所以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离婚时财产一人一半,为什么还有补偿一说?
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它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说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财产当中都是无法体现出来的。
家务劳动补偿制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之前在《婚姻法》中就有规定,但必须是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离婚时才可提出,这导致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被采用。
民法典“激活”了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倾斜性保护,因为“为家务付出较多一方有能力提高、学历增长等无形中的牺牲”。
民法典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非全职太太的专利,而是让那些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都得到应有的救济。
5万元补偿少不少?
案件相关话题上热搜后,有不少声音认为,5万元的补偿太少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被严重低估,结婚后不能选择做全职太太/家庭主夫。
主审法官表示,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标准。在《民法典》大框架下,这个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5万元的经济补偿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四个因素:
①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
②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
③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
④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民法典》将适用条件放宽之后,相关的案件肯定会有所增加。在实践当中,如何确定这个案件的补偿数额,需要不断地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