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北京市公证行业推出若干工作措施。一起来看!(公证事项申请人一方或多方为中小微企业、或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用于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以下措施。)
01推行中小微企业主体身份告知承诺制
公证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向公证机构明示中小微企业主体身份。向公证机构明示中小微企业主体身份的,办理公证业务享受相关服务支持措施。公证事项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明示中小微企业主体身份,应当提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证明材料,公证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自愿做出承诺,可免于提供用以证明中小微企业主体身份的证明材料。
02实行中小微企业公证服务“首问负责”
全市各公证机构普遍建立首问负责制。最先接待中小微企业当事人公证申请或咨询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受理或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引导当事人办理公证业务。
03实行中小微企业公证服务“一次性告知”
全市各公证机构在办公场所、网站,公开公示收费标准、办证流程、咨询电话。各公证机构加强对公证人员特别是线上线下咨询接待答复人员的培训与指导,做到咨询电话保持畅通、占线未接来电及时回拨、线上咨询事项及时回复,咨询事项一口说清,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要明确具体,一次性告知清楚。无特殊情形,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不得要求当事人另行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04开通中小微企业公证服务“绿色通道”
对中小微企业公证服务当事人开通“绿色通道”,设置专门办证窗口。全市各公证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公证服务事项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办理,符合受理条件与出证标准的,做到当日受理、及时办理、快速出证。提倡有条件的公证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上门公证服务等一条龙、一站式、个性化服务,通过源头服务和跟踪回访,提供更多的延伸服务。
05简化中小微企业公证服务流程
市公证协会梳理关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等特定公证事项的执业指引,探索对符合条件的以中小微企业为一方当事人或用于中小微企业经营活动的相关公证事项,进一步简化办证流程,缩短办证时间,优化服务体验。
06创新中小微企业公证服务形式
只要中小微企业公证服务相关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所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等,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在北京市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内,当事人愿意接受远程视频方式办理公证,且该公证事项适合远程视频方式办理,均可向市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公证事项当事人持外省市公证机构出具的电子公证书,向北京市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中小微企业公证业务的,市公证机构经向出证机构核实,应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