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在某剧组担任武术导演、武替的王某(化名)等人在剧组开机半个月后,突然发现与自己签约的A影视公司负责人消失不见了,劳务费也无人支付。在多次与A影视公司沟通未果后,王某等人将A影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自己应得的劳务费并赔偿违约金。本以为证据充足,自己的劳务费应该是十拿九稳,没想到却是波折不断。无奈之下,王某等人来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最终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维权。
案件概况
王某是一名动作导演,2017年4月,他和十几位相熟的同行与A影视公司签署了合同,担任某电视剧的动作导演和武替,还负责提供相关工具,并全程为剧组培训甲方演员、提供替身及武行等服务,聘用期限为三个月。合同规定,公司需支付王某等人劳务费85万元,分三笔支付,其中第一笔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17万,第二笔在剧组开机十日内支付34万,第三笔在拍摄完成的三日内支付34万。
2017年7月,剧组正式开机,王某等人按照合同要求进入剧组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但是半个月过后,王某等人却发现自己无法再联系到A影视公司的负责人,劳务费也一直无人支付。最终,在多次与A影视公司沟通未果的情况下,王某等人被迫离开了剧组。
王某等人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达到了合同约定支付前两笔劳务费的情形,但是A影视公司一直不支付,遂向北京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影视公司支付劳务费并赔偿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A影视公司支付王某等人劳务费、违约金等共计56万元整。
公司不服再上诉 法援律师找破绽
A影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申。A影视公司认为,与王某等人签订合同的负责人并不是自己公司的员工,不能代表公司,且公司的公章曾不慎丢失,公司也对此做过遗失声明,在此期间公司没有实际经营过也未与任何公司或个人签订过合同,因此公司与王某等人之间的劳务合同应属无效。
眼见案子再生波折,自己的劳务费迟迟拿不到手,王某等人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因王某等人是农村居民且案件属于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情况后通过“农民工绿色通道”依法批准其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首熙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由吴宗龙律师具体办理。
吴宗龙律师在接手该案件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王某等人并详细了解了案卷材料,他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对方签订合同的主体到底是A影视公司负责人还是A影视公司本身。吴宗龙律师经过调查发现,A影视公司的公章作废声明是在与王某等人签署合同之后才刊登的,且A影视公司应该承担对公章的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当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故A影视公司不能以此否认合同的真实性。同时他发现A影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出席该剧的新闻发布会并同工作人员合影,这些都足以证明A影视公司对该合同的履行是知情的,所以A影视公司所主张的“签订合同时公司不知情,也没有授权”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而在此期间,王某等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所以被告公司应支付王某等人的劳务费和违约金。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A影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