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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公司违反保密规定?律师帮我争取赔偿金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21] 来源:北京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20年6月,刘某所在的A公司召开内部会议,会后,刘某在微博上“吐槽”了公司领导在会上的一些言论,后被领导看见,A公司就以刘某工作态度不端正、缺乏职业操守、违反保密规定等为由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刘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给予自己相应赔偿,而公司认为,刘某违反公司规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用给予任何赔偿。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先后向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最终在两位法援律师的接力帮助下成功获得赔偿金91500元。

  微博“吐槽”公司被辞退

  刘某是A公司的员工,曾先后两次与A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2020年6月,在A公司的一次主题为“保密工作部署会”的内部会议中,因不满公司领导拿已经离职的前同事作反面教材,刘某于会后在其微博上发布了一条内容为“今天上午公司开会…已经离职的我师父被老板拿出来当教材,大说特说,说的我都呆住了,师父和老板半斤八两呀…”的微博进行“吐槽”,没想到这条微博没过多久便被公司领导看到,公司就以刘某工作态度不端正、缺乏职业操守、违反保密规定等为由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刘某认为A公司所列举的解雇理由均不成立,构成违法解除,在多次交涉未果后,刘某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不利向法院起诉

  仲裁委认为A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支持刘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刘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查后依法批准了其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兴展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由蔺轩律师具体办理。

  蔺轩律师在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刘某,了解案件情况,在查阅过案卷材料后,蔺轩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代理意见:

  一是刘某发表的微博虽然提到会议上其离职前同事被当成反面教材的内容,但该内容本身不属于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二是虽然刘某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但刘某作为公民具有言论自由,且其发表的内容也不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等。公司认为刘某工作态度不端正、缺乏职业操守,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公司如果认为劳动者存在工作不称职的情况,应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或培训,若劳动者仍无法满足公司要求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整个过程中,公司在没有对刘某进行调岗和培训的情况下便单方面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1500元。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刘某的微博泄露了公司会议的内容,导致公司内外大量人员了解会议内容并广泛传播,对公司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没有遵守保密义务,遂提起上诉。

  法援律师接力护航

  二审开庭前,刘某向市法援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市法援中心继续指派兴展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由李明明律师具体办理。

  针对A公司提出的观点,李明明律师逐一进行反驳,她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釆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A公司此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全体员工如何在工作中做好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密事项”,而不是在会议上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和涉知识产权保密事项的问题进行的具体讨论,即会议内容本身并不涉密。刘某在微博上的“吐槽”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但是刘某未构成对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涉密事项的泄露,A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刘某在两位法援律师的接力护航下成功拿到了自己的赔偿金。

  法小援有话说

  近年来,随着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的进一步普及,劳动者在网上“吐槽”用人单位发泄自己心中不满的现象越来越常见。法小援在这里提醒大家,作为公民,劳动者有合理使用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应对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履行保密义务,避免因发泄个人情绪而导致用人单位信息泄露的情况出现。法小援提醒您:言论自由,但是在社交媒体“吐槽”要谨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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