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22年冬奥会火热进行中
吉祥物和运动员成为新晋“顶流”
自制、盗版冰墩墩层出不穷
运动健儿姓名被抢注商标时有发生
哪些行为属于违法?
怎样使用不侵权?
和观澜君一起来学习吧
01制售盗版冰墩墩获刑 严打涉奥侵权违法行为
近期,北京快侦、快诉、快判一起制售盗版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被告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成为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的学习、研究、欣赏而使用作品,或者为了新闻报道,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一些作品的内容,都属于合理使用情形,除此之外,其他未经许可的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行为,都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比如有的商家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玩具、玩偶或者将其用于服装、玩具等周边衍生产品的行为,都可能触犯著作权版的有关规定,构成侵权。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仅仅是冰墩墩,其他涉奥版权作品也享受到了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截至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63件奥林匹克标志予以公告保护。2018年6月,中国政府修订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措施,为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提供了重要保障。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提前部署,印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其中规定:依法严处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从严处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相关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02爱“墩”不侵权 “冰墩墩”使用规范发布
什么情况下“冰墩墩”可以依法合规地使用,需要履行哪些手续,遵守哪些规则?
首先,吉祥物“冰墩墩”是北京冬奥组委的重要财产,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依法享有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对“冰墩墩”中英文名称还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任何人对“冰墩墩”形象或者名称的使用,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比如,“冰墩墩”的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北京冬奥组委的著作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该作品,更不得将“冰墩墩”的形象进行歪曲、篡改等不当使用,按照法律规定合理使用的除外。同理,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称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对于违法违规使用,北京冬奥组委有权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其次,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称除了享有传统的著作、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以外,还特别享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对一些重要的奥林匹克元素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是我国所特有的,其源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也体现了我国对奥林匹克规则的尊重。这里既包括可爱的吉祥物“冰墩墩”,也包括奥林匹克五环图案、北京冬奥会会徽等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可以分为商业和非商业两种情况:
一是商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未获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
目前,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和北京冬奥会官方合作伙伴和官方赞助商可以依法商业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此外,北京冬奥会特许经营生产商和零售商可以依据北京冬奥会特许经营计划生产和销售“冰墩墩”形象和名称的特许商品。
二是非商业使用。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非商业使用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申请人申请非商业使用“冰墩墩”,应遵守《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冬奥组委发〔2019〕19号),登录北京冬奥组委官方网站,搜索“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链接进入相关页面,按要求填报材料,进行申请。
获得许可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签署的承诺以及北京冬奥组委制定的技术规范使用“冰墩墩”,不得实施任何侵害北京冬奥组委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得协助任何第三方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等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按照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的要求,北京冬奥组委将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将“冰墩墩”所涉包括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转让给国际奥委会。
03恶意抢注“谷爱凌”被驳回 商标注册需合法
一段时间以来,借奥运热点,将奥运会吉祥物、运动健儿姓名等热词进行商标抢注的现象时有发生。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 “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将运动健儿姓名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将公众人物姓名申请商标注册,就属于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包含着“恶意”,既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又与知识产权法中的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不符。除了面临商标被宣告无效的结局,申请人还可能基于后续使用行为、恶意诉讼行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代理机构将面临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失信名单,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商标注册需合法: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商标申请审查还应遵循申请在先、自愿注册等原则。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观澜君提醒您
热爱需合法
爱墩不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