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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问诊出现纠纷谁负责?《谢谢你医生》中的法律世界

本站发表时间:[2022-12-26]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秦鹏博
  近日,医疗剧《谢谢你医生》完美收官,该剧讲述了医生肖砚怀着失去未婚夫林志远的伤痛来到桐山医院急诊科,与医生白术在新成立的EICU(急诊重症监护室)用精湛医术救治一个又一个危急患者的故事。《谢谢你医生》不仅情节精彩,剧中也充满了不少法律问题。互联网问诊出现纠纷谁负责?给自己吃的包子里放硝酸钡,导致老公中毒,需要负刑事责任?法律如何保护患者的医疗知情权?让我们带着这些法律问题,一起进入《谢谢你医生》中的法律世界。
  网上问诊出现纠纷谁负责?
  剧中很多病人生病时会自己上网查询病情,并在各种互联网医疗平台上问诊。那么问题来了,网络问诊出现医疗纠纷谁负责?接下来我们通过真实的司法案例,来了解互联网医疗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张女士在某医院接受心脏手术后,出院时主治大夫王医生给了患者张女士一张名片,告知患者和家属出院之后可以通过扫描上面的二维码,进入某互联网医疗平台,有任何不适都可以通过该平台向王医生远程问诊,该平台为收费平台。患者和家属如获至宝,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该互联网医疗平台,进行注册充值。后来患者术后感觉吃药不舒服,就在互联网医疗平台上向王医生反应用药不适的状况,王医生回复称药没问题,可以继续吃。随后王医生没有回复患者的其他问题。深夜患者又通过互联网医疗平台给王医生打电话,王医生没有接听,次日凌晨,张女士因病去世。
  张女士去世后,张女士家属认为医院和互联网医疗平台均有过错,遂将医院和互联网医疗平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00多万元。诉讼中,经鉴定机关出具鉴定意见,医院术中和术后过错是导致张女士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王医生在互联网医疗平台上针对患者张女士所实施的问诊行为,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未分析患者新出现的病情的原因并及时建议患者到医院就诊,存在不足,该过错行为占轻微原因。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通过王医生的推荐,张女士花费100元在互联网医疗平台上进行了注册,并在该平台上与王医生沟通病情,而王医生经科室及医院同意后,在医疗平台上答复张女士提出的问题。故应当认定王医生为张女士所提供的咨询实际系代表医院对张女士出院后的咨询答复,为医院诊疗行为的延续,应认定为诊疗行为,而非一般的健康咨询行为。
  对于互联网医疗平台的责任认定,法院则认为该医疗平台履行了医生注册审核义务,并在“用户协议”中指出,“咨询建议仅为依据提问者描述而提供建议性内容,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并明确提示“医生回复仅为建议,具体诊疗请前往医院进行”,故难以认定该互联网医疗平台存在过错。最终法院按照过错程度,判决由医院支付张女士家属各项赔偿。
  上述案例仅代表了互联网医疗平台纠纷的一种类型,现实中互联网医疗存在多种形态:第一、医疗机构网络服务平台。医疗机构为了方便患者挂号、复诊、全面了解医院情况,会自行或委托他人开发软件,作为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补充或延伸,这样的平台只是医院与互联网公司的深度合作,例如北京协和医院的官方app掌医。第二、互联网医院,例如乌镇互联网医院。第三、信息咨询平台,例如丁香医生、平安好医生、微医。第四、电子商务平台混合体,如阿里健康、京东健康,包含了药品销售、问诊、配送。
  互联网医疗平台在每种形态下的身份不同、功能不同,由此用户协议内容也不同,随之负有的法律责任亦不相同。随着互联网医疗平台的迅猛发展,法律规范中对于网络平台的定位、各平台协议中对于自身的定位、实践中用户对于网络平台的定位都将面临新的挑战,如何理清其中的多种复杂法律关系,考验着司法智慧。
  医生因成功抢救病人 反而被要求赔偿,怎么办?
  剧中医生白术在紧急情况下,经过先云爱人统一,成功抢救了因生病一心想要放弃生命的先云,醒来后,痛不欲生的先云却向白术主张赔偿100万元,这样的赔偿请求,法律怎么看?
  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需要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一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无论在哪种归责原则下,都需要有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同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无论有无过错”,也要建立在过错概念的基础上。
  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规定在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损害是责任认定的必备构成要件。我们一般认为的损害有三种: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法律上的损害判断要在协调各种价值目标的基础上进行,具体应考量以下因素。首先,该损害是由于侵权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所致。其次,损害并非因果关系上过于遥远的损害,以致不应由侵权人加以赔偿。最后,不同的民事权益的位阶不同,保护的利益范围和保护强度也不同,故此,侵害不同民事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中可补偿的损害范围也是有区别的。
  医生抢救生命是其职责所在,相比于患者痛不欲生一时间想放弃生命,医生对于患者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更为重要,因此损害的认定也要符合普通人的日常生活认知,先云的赔偿主张会因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在剧中的另一个场景中,白术为了抢救病重老人,长时间心肺复苏导致老人断了三根肋骨,这种情况下,依据民法典第1224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即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我们需要看到剧中情节的特殊性,白术取得了患者家属的同意,且当时情况紧急,无法获知患者意愿。在审判实践中,曾发生过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违背患者意愿的医疗手术,虽然医疗机构的行为挽救了患者的生命,符合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但医疗机构的此种行为未经患者同意,侵害了患者的身体权或知情同意权,患者要求医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履行医生的告知义务和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同样重要。
  家属以知情权为由想观看手术能行吗?
  剧中患者家属多次提及知情权,甚至想进入手术室观看手术。患者不同意做手术,是否可以瞒着他进行手术,对于患者知情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了患者知情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上述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分析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与患者知情权相对应的是医生的告知义务。
  司法实践中我们常见的违反医生告知义务或者侵害患者知情权的有三类,第一,医疗机构在产前检查过程中违反告知义务,侵害夫妻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造成有先天性缺陷的胎儿出生,应当赔偿夫妻特别抚养费和精神损失。在这类案件中,特别抚养费是指抚养该有缺陷孩子比抚养一个健康孩子必然承担的额外费用,包括医疗费、特殊教育费等费用。第二,当患者将采用价格较贵、经济负担较重的“特殊治疗”时,医疗机构未告知患者其他替代性方案可供其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受伤情况自由选择的,即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存在过错,导致了患者的额外经济损失,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医疗机构未尽基本的谨慎和注意义务,未向患者充分说明医疗风险,没有将相应的术后并发症列入告知范围,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手术选择权,对术后并发症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应根据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剧中还有一个场景便是孕妇身患急性阑尾炎,家属考虑胎儿安全不同意手术,这种情况下,只要患者同意手术,医院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不认为是侵犯患者权利。
  因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内容,一方面是纯粹的说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需要说明的信息主要为病情和医疗措施。另一方面是,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除了履行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义务以外,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首先应当向患者说明,不宜向患者说明或者患者行为能力受限的情形下,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可见,说明义务和知情同意权、选择权的行使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患者的身心健康和意思自治,剧中家属观看手术将影响患者健康时,便超出了知情权的保护范围,不会为医院,亦不会为法律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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