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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执行僵局?债权人代位析产为您打开新思路

本站发表时间:[2022-12-27]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蔡爽
  近年来,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共有财产处置的情况越来越多。一些债务人为躲避债务恶意处置共有财产,或者借共有财产不便处置为名拒不履行债务,阻碍债权人胜诉利益的实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接下来我们借助这则案例,了解一下如何利用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打破执行僵局。
  案情简介
  小李与小徐于2003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内购买了四套房屋,均登记在小徐个人名下。2018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并未对四套房产进行分割。
  2018年小张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小李,法院于2019年4月作出判决,判令小李偿还小张借款本金4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小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小李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
  小张发现小徐名下四套房产,法院依法对小徐名下四套房产予以查封。小徐以其名下的四套房产是其个人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因小李与小徐迟迟无法就四套房产达成分割协议,小张遂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请求确认四套房产系小李与小徐共有,且小李享有50%的份额。
  法院审理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小徐主张四套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四套房产均在小徐和小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虽然登记显示为小徐单独所有,但基于二人当时夫妻关系期间取得财产形成的隐名共有法律后果,不能仅凭登记为单独所有即认定房屋由小徐个人所有,且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故涉案四套房产应属于小徐和小李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
  二、小张要求分割债务人的共有财产是否应得到支持?
  本案中,截至庭审之日小李和小徐仍未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且双方亦未表达出将要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意愿,其行为导致债权人小张的债权无法顺利实现。故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法院判决对小李和小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按照各自占50%的份额进行分割。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系2020年12月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新增加的案由。相较于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两种已被大众熟知的债的保全措施,债权人代位析产易被遗漏。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系破解共有财产执行僵局问题的手段之一,目的是通过确认债务人的财产份额使得生效文书中确定的债权人的胜诉利益得以实现。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陷入僵局。但如果被执行人还有与他人共有财产待分割,被执行人及共有人均怠于分割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通过代位析产诉讼要求确认债务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进而执行债务人享有份额部分财产以实现债权,为解决执行困境提供一种新思路。
  根据司法实践,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一般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该债权得到法律确认;第二,债权人就生效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债务人与他人共有财产未进行析产分割,且债务人及共有人怠于析产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第四,待分割财产已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满足如上条件,债权人可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此外,提醒大家,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前,一是应与执行法院确认标的物在析产后可以变价处置,若无法处置则依旧会影响债权顺利实现。二是确定原被告,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析产诉讼中,债权人列为原告,其他共有人为被告,实务中被执行人既可列为被告也可视情况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三是应提供析产标的物的权属及自然状况供法院审理,若提供上述信息确有困难可申请法院调取。四是确定债权人代位析产的诉讼请求,实践中申请执行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请求较为一致,通常表述为:确认被执行人对涉案房屋享有X%的份额。同时代位诉讼的诉讼请求应限于析出份额,而不包括清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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