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原创库 > 政法动态

房屋地址被公司注册 不影响正常租赁也应赔偿相应损失

本站发表时间:[2023-10-2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陈泽璐
  名下商品房莫名其妙被人注册一家公司,房屋所有权人一气之下将对方告上法院。北京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东有权要求公司赔偿因此事导致的相应损失。
  2020年,王某发现名下商住房的地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一家公司登记注册,该房屋于2022年9月之前是王某使用,之后被出租给案外人。这家公司从未在涉诉房屋处实际经营过。
  为解决此事,王某通过拨打电话、委托市监局工作人员等多种方式,尝试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并说明情况。公司承诺迁走,但一直没有履行。王某诉至本院,要求将公司注册地址迁出,并赔偿商住房地址占用赔偿金,若逾期未迁出,则按天支付赔偿金直至迁出之日止,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平谷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应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某公司在未取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在王某的房屋地址上登记注册公司,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王某有权要求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房屋租赁以及以房屋地址进行注册系房屋所有权人能够行使的两项不同权利,公司提出涉诉房屋一直在正常出租,占用房屋地址进行注册不影响王某的租金收入,未损害实际利益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问题,平谷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虽以涉诉房屋地址进行了登记注册,但是未在涉诉房屋处实际经营,故王某的损失实际上等同于租金收入损失。故法院参考房屋所在区域、地段、楼层等因素,酌情确定注册地址占用费以及逾期未迁出的赔偿金标准。
  经调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唯一股东,由于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有效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故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于王某主张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提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某公司在未取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登记注册在王某名下的商住房地址上,且经王某多次通知仍不迁出,已经可以视为该公司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地址,严重损害了所有权人王某对房屋的合法权益。虽然,公司坚持称涉诉房屋一直是在正常出租,公司占用房屋地址进行注册的行为并未影响正常收入,不存在损失问题,但是该公司的说法本质上是将房屋所有权人的两种不同权利进行了混淆,在房屋地址上注册公司和将房屋出租获得收益,是属于同一套房屋所具有的不同价值权能。因此,虽然王某正常出租房屋,但是并不影响公司的登记注册行为损害王某的所有权,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