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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密云三方联动,打好“铁腕治污”组合拳

本站发表时间:[2023-11-14]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近日,密云区法院、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密云公安分局三方联动,重拳出击,依法处理了某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生产、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污染环境案件。
  2023年5月,密云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钢化玻璃制造厂进行现场检查,车间内正在生产,主要设备包括水平辊道式玻璃钢化机组一套、全自动玻璃四边磨边机一台、CY-全自动玻璃切割机一台,经核实发现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且玻璃制造类机械在运转过程中会产生粉尘等大气污染物,具有严重的环境污染隐患。
  检查当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当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要求其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同年6月,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二次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批复仍未取得,并且厂房内水平辊道式玻璃钢化机组未经依法审批已恢复生产。针对该公司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拒不停止生产的行为,密云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为彻底消除该公司擅自复工复产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隐患,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迅速启动联动协作机制,向密云区法院提出环保禁止令申请,要求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机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密云区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开通诉前环境保护禁止令“绿色通道”,对禁止令申请进行快立、快审。经审查认为,该公司未按要求申请环境影响批复,擅自安装水平辊道式玻璃钢化机组等设备,生产过程中的粉尘等大气污染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现场勘查后发现上述设备及原材料仍存放在该厂房内,且具有再次生产的可能,如不及时制止将使生态环境继续遭受损害。据此,密云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支持申请人的禁止令申请,责令北京某门窗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机器设备从事生产经营。
  由于该公司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为重拳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发挥案例威慑效用,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交至密云公安分局,由公安机关对涉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密云公安分局收到材料后,立即到现场了解情况,经过现场勘查,传唤、询问涉事公司工作人员,确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被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生产后拒不执行,继续进行玻璃制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密云区法院、密云区生态环境局以及密云公安分局联合行动、高效协作治理生态环境的一个典范,把执法检查作为常态化手段,用司法禁令及时消除环境污染风险,以公安执法强化惩处力度,三方齐发力对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了全方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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