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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一分院积极探索“监护监督人”制度,办理本市首例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督案件

本站发表时间:[2021-04-30] 来源:京检在线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21年4月25日是世界儿童日,北京市检一分院就一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督案召开委托监护仪式暨监护监督座谈会,此举系检察机关履行“监护监督人”的职责内容之一。该案系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督案件。办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对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的通知》,积极探索“监护监督人”制度并充分发挥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李勇,北京市人大代表卫爱民、安丽娟、林雪梅、穆静应邀出席活动,并就监护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图为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督案委托监护仪式暨监护监督座谈会现场

  ▲图为北京市检一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祥阳主持会议

  家庭突发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出现“监护缺失”

  未成年人兰兰(化名)是本市某中学学生。2020年底,兰兰母亲涉嫌将其父亲伤害致死,兰兰目睹案发过程,后其母亲被北京市检一分院批准逮捕。由于父亲死亡、母亲被羁押,兰兰成为了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虽然生活由其表哥、表嫂照顾,但仍然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监护真空”。该救助线索由北京市检一分院第一检察部移送,随后第七检察部为兰兰申请了爱心救助金,并联系司法社工对其开展生活帮助和心理支持。

  针对监护缺失,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监护监督人”制度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综合办案开展监护侵害和监护缺失监督工作”的部署,都要求检察机关切实履行监护缺失监督职责,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如何具体发挥监督作用,是一个全新课题。

  对此,北京市检一分院第七检察部经认真研究,结合《民法典》中的委托监护制度,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探索“监护监督人”制度,明确检察机关“监护监督人”的职能定位,开展以未成年人保护为核心的专业化监护监督。

  一是引入专业力量,监督合适受托人人选

  检察机关注重发挥社会支持体系作用,在该案中创新性地引入了民事案件社会观护调查制度,委托社工事务所围绕兰兰的亲属开展合适受托人选的社会调查,通过发挥专业力量,为下一步委托人做出委托监护决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是适度监护干预,监督委托监护过程合法性

  在受托人人选初步确定之后,检察机关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中的“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要求,征得了未成年人本人书面同意。在征得受托人本人同意后,检察官到看守所会见兰兰母亲,向兰兰母亲进行了法治宣讲,见证了其自愿出具委托监护手续的过程。在委托监护仪式上,检察官对受托人签字过程进行监督。

  三是明晰各方职责,搭建监督机制平台

  明确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的“监护监督人”定位,搭建受托人与学校、居委会、民政部门等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单位的沟通平台,帮助各方明晰法定职责。后续,检察机关将延伸监督职能,继续对受托人、学校、居委会、民政部门等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

  ▲图为检察机关与各方座谈交流

  ▲图为全国及北京市人大代表到场监督

  与会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主动、积极对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创新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方式,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予充分肯定,一致认为此方式对解决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缺失问题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建议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图为受托人签署《监护委托书》

  北京市检一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祥阳表示,国家是未成年人最高和最终监护人。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监护监督人”制度,是在国家监护理念指导下对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第一百零五条的细化落实,是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重要举措,为解决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提供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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