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案例带你了解你所不知道的社会调查
为全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昌平区检察院立足本区域实际,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先后与昌平区司法局会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细则》,与心理工作室签订了《非昌平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合作协议》,形成覆盖全面、独具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机制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开展社会调查为案件的公正处理及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了参考,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多方沟通联系父母
在我院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中,昌平检察院委托阳光心悦心理工作室对犯罪嫌疑人乔某进行社会调查,在无法得知其父母联系方式的情况下,社会调查负责人凭借乔某所提供的其父母在房山区销售元宵这一仅有线索,通过实地调查并与多方沟通联系,最终在销售元宵地找到其父母,后乔某父亲对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虽乔某盗窃数额巨大,但鉴于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我院认为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遂对其取保候审。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社会调查后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我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胡某涉嫌盗窃一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胡某作案时刚满16周岁,伙同他人到一胡同王某暂住地门前,窃得助力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两千余元。
案发后胡某已将赃物退还,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我院委托区司法局对胡某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员通过走访胡某的家长及村委会相关人员,在全面了解其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的基础上出具了社会调查报告。
该报告显示:胡某父母离异,其本人性格内向,老实本分,社会交往简单,平时无不良表现。同时,其父表示将会全力担负起监护责任,且村委会出具了村内具备监护帮助教育能力的情况说明。结合上述社会调查的结果及本案的事实证据情况,检察官认为胡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具备社会帮教条件,后经我院检委会决定,对胡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具有监护条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昌平检察院综合社会调查报告中所反映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再犯可能性、监护帮教条件,近三年来,对其中20余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30余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通过社会调查检察官得以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在校表现、犯罪原因及帮教条件,在此基础上可以综合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从而为审查起诉、法院量刑及法庭教育提供了更准确的参考。
如在办理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及时到案,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同时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其家庭具备监护条件、再犯可能性小等情况,我院最终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并确定了六个月的监督考察期。之后,刘某在昌平区十三陵温馨老年公寓积极完成帮教考察任务,在帮助老人的同时也重新开启了新的生活。
社会调查报告运用到法院判决中
我院积极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工作,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量刑及法庭教育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我院将社会调查报告也随案移送。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在校表现、犯罪原因及是否具有帮教条件等,在此基础上评判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从而为量刑和法庭教育提供更准确的参考。
法院在审理吴某故意伤害案时,通过社会调查报告了解到吴某曾因患病休学,家庭负担较重,父亲失去工作丧失主要经济来源等情况,将其作为量刑的参考并在判决书中明确引用社会调查报告,同时在庭审时对吴某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法庭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最终结合吴某的认罪态度和庭审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情况,对吴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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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小知识:
小红:
检察官小哥哥,请问什么是社会调查制度?
检察官: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过程中,由特定的调查主体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犯罪原因、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作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制作书面调查报告,以查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为司法机关选择最恰当的处理方法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小红:
那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检察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等情况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