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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加班”都有加班费 怀柔法院教你依法维权

本站发表时间:[2019-04-3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高煦冬

图为怀柔法院涉加班费劳动争议案件通报会。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而随着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员工超时工作、休息日加班,已成为不少企业的常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统计,2016年至2018年期间怀柔法院审结劳动争议案件共882件,其中涉加班费案件就有221件。对于加班你了解多少?4月29日上午,怀柔法院召开通报会,通过典型案例介绍加班维权的误区。

  不是所有节假日都叫加班

  张某为某公司车间工人,实行标准工时制,离职时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三八妇女节”及“五四青年节”加班工资。然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规定,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另外,三八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如果适逢周六、日,亦无需补假。因此法院对于张某在3月8日及5月4日的出勤不认定为加班,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值班与延时加班

  王某于2002年8月入职某会议中心担任综合维修工,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主张其下班后需继续上班至第二天早晨8点,构成延时加班,故起诉要求某会议中心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所在值班室里有床和电视,可以休息睡觉,并非单位要求其时时提供劳动,工作性质明显带有值守性质。对此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支付相应待遇,但王某要求按延时加班对待并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有业务提成还能算加班吗

  夏某于2013年8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导购,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夏某的工资构成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费、提成等。后夏某离职并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工资构成中的提成工资是按照销售额的完成情况按比例进行计算。一般而言,只有在销售的高峰才需要导购加班来完成相应的工作,导购延时加班的劳动报酬实际上在提成工资中已经得到了体现,故法院对于夏某要求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实务总结有经验,三点建议别忘记

  如果劳动者被强制要求加班,以及因拒绝加班而被降职、降薪、处罚、辞退,员工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有以下三点维权建议:

  维权流程要记牢。劳动者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证据留存有技巧。加班事实的举证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以减轻劳动者举证责任为补充。劳动者就加班事实提交的证据一般包括员工手册、考勤制度、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工资发放凭证、短信记录、电子邮件等,在书证、物证等证据有所欠缺的情况下,劳动者可提供证人证言予以补强。劳动者仅提供证人证言的,不予采信。

  起诉时效不能超。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出加班费主张的,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主张加班费权益的,至迟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劳动关系终止一年后提出的,超过仲裁时效,在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形下,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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