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八一,号角响。北京法院“京法巡回讲堂”持续火热开讲中……北京一中院法官走进北京卫戍区某警卫团为部队官兵精心准备了一堂法律课。
2019年7月31日上午,北京一中院王国庆、吴扬新、杨磊、刘福春、朱文君五名法官精心准备了有关婚姻家庭、房地产纠纷和侵权等多方面的法律知识和相关提示。以案说法进行了生动解读快搬小板凳记知识点啦!
吴扬新法官讲授了
婚前赠与和婚内抚养方面的法律知识
【知识点一】
以结婚为目的赠送房屋,婚没结成分手后能要回房子吗?
恋爱双方在协议里约定赠送房屋是以结婚为目的,是一种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结婚未成的情况下,应视作条件未成就,受赠方应返还房屋。
★ 法官提示 ★
1.恋爱期间赠送给礼物并实际交付物品,若没有证据证明系附条件的赠与,则通常不能主张返还。
2.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是否生效,要看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即“是否完成结婚”。若婚未结成,则所附条件未成就,合同不生效。
3.婚前财产赠与和彩礼是有区别的,彩礼的认定前提是依据当地有无给付彩礼的风俗。我国一些农村地区目前仍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但现今城市生活中的婚前大额财物给付,一般不认定为彩礼,只能按照婚前财产赠与处理。
【知识点二】
夫妻一方患病,其是否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
夫妻间有法定扶养义务,一方遇患病等困难情形时,另一方在生活、经济、精神上应予以帮助。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 法官提示 ★
夫妻间基于身份关系互负扶养义务,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财产请求权。对于扶养费金额的裁判标准,既要考虑提出扶养诉求方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要兼顾被请求方的收入、家庭支出等履行能力综合考虑。
杨磊法官讲授了
婚后购房父母出资的认定问题
【知识点三】
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
一般可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即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在有明确证据证明出资人是以借贷作为出资本意时,应当按照借贷关系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但主张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出资时而非离婚诉讼时确定是借贷的相关证据,法院对此应严格审查。
【知识点四】
父母出资是赠与一方还是夫妻双方?
除非父母有明确意思表示赠与一方,否则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父母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出资时而非诉讼时作出的,并且是明确的,主张一方应当对此提供证据,例如出资时所作的协议、说明等,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知识点五】
父母出资是全资还是部分出资?
如果父母出全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可认定是只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无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形下,必须有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对双方赠与。
★ 法官提示 ★
1.对于父母来说,应当在出资时即对出资性质、对象予以明确。可以通过召开家庭会议签订协议的方式,对出资的金额、用途、性质予以明确说明,如果出资为赠与,需要明确赠与的对象。协议应当让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签字确认。如果认为公开明确确实影响家庭关系时,也可以通过到公证机构公证的方式处理。
2.对于子女来说,在接受父母购房出资时,如果出资为借贷,应明确告知配偶一方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保留配偶一方认可出资为借贷的证据;如果出资为赠与,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予以明确。
刘福春法官通过
两个关于抚养费和继承权的案例解答了大家的困惑和疑问
【知识点六】
成年高校在读大学生能否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已成年但仍在高等院校接受全日制脱产教育的大学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享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的权利。
★ 法官提示 ★
对于抚养费纠纷,需要纠正几个常见误区:
1.抚养权依法确定后仍可变更。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发生虐待子女、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等情形,变更抚养权有利于子女成长,另一方申请变更的,法院一般会支持。
2.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未成年人参与课外辅导费用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收入状况。夫妻离婚后,对于确实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且在负担能力之内的课外辅导费,抚养一方诉求另一方支付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知识点七】
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是否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法官提示 ★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朱文君法官结合案例
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知识点八】
对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迁出户口的主张应当如何处理?出卖人抗辩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过高时应当如何确定?
因户口迁出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登记事项,并非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对于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迁出户口的义务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 法官提示 ★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应当对以下8个法律风险点予以重视:
首先是房屋是否具有交易限制,要注意查看房屋是否有查封、抵押情形,是否为不得上市交易的房屋类型;第二,房屋权属状态要核实,包括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是否一致,是否有其他共有人等;第三,房屋使用情况需注意,特别注意房屋是否存在出租情况,并核实出租合同约定的出租期间;第四,是否符合限购条件需确认,要了解当地限购政策以及自身是否符合购买条件;第五,合同条款具体明确,双方应尽可能在合同中明确各自义务,包括:履行时间、方式,特别是付款、交房、过户、迁户口等内容;第六,合同形式要采用书面形式,尤其注意双方在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时,也应当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第七,规避税费不可取,不要心存侥幸,签订阴阳合同来规避税费,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造成更大损失;第八,警惕连环买卖和借名买房,非常规的房屋买卖形式潜藏更大交易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应尽量避免。
最后,王国庆法官为大家
生动地讲解了一则侵权领域的经典案例
【知识点九】
合理的自助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王某和朋友驾车追赶并将李某拦截。王某发现李某在车上满头大汗,不言语,眼光呆滞。十分钟后,李某下车,踉跄倒地。王某立即联系李某亲属,一小时后李某家人赶到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其间一位民警呼叫救护车,但救护车未能及时赶到。一天后,李某因高血压颅脑出血死亡。经鉴定,李某患高血压多年,未正常服药控制;且情绪激动、惊恐是高血压颅内出血的诱发因素。因此,李某家属起诉王某,要求赔偿损失100余万元。
法官讲法
现实生活中,在事故逃逸、盗窃等场合,常有受害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追赶、拦截甚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这种基于自力救济的自助行为道德上无可厚非且法律并不禁止,只要不超出必要限度即可。自助行为可能引发一些严重后果,此时要依据人情法理综合判断,特别是要平衡权利保护和行为自由的紧张关系。法院综合考量本案事实后判决驳回了李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 法官提示 ★
1.当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首先要寻求国家机关的救助。出现紧急情况时,受害人可以选择自助行为,但自助行为不能超过适当的界限。
2.本案受害人的死亡虽让人同情,但因风险系其自身开启,该种风险如果让无过错的一方承担,会明显影响普通人的行为自由,导致没有人在违法行为面前敢于作为。通过判决支持社会正能量,弘扬社会正气,是人民法院的永恒追求。出现违法行为时,应该及时处理,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切勿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