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聚焦涉古籍类知产案件审理 法官专家交流研讨盖文章者
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随着公众对传统文化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古籍类书籍的出版逐步呈现出新的经济价值。与此同时,涉古籍类侵权案件的数量也相继增加。在此背景下如何平衡文化传播与智力成果保护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2019年8月16日,北京朝阳法院召开“涉古籍类知识产权案件”专家研讨会,邀请法学界、古籍实务界专家学者围绕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涉古籍类知产案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出席此次研讨会的学者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李明德
原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现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许超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与邻接权教席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琛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迁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教授宋北平
中国书店出版社总编马建农
中华书局历史编辑室主任胡珂
中华书局法务部主任宋磊
参加此次研讨会的还有来自法院系统的专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政治部主任宋鱼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秦元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谢甄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杨德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袁伟
会议伊始,朝阳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龚浩鸣致辞。龚浩鸣代院长向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欢迎与感谢,他指出,近年来,朝阳法院始终坚持“四个一批”的目标,即办理一批对法律适用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的典型案例,撰写一批对社会价值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裁判文书,推出一批在法学界和实务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成果,培养一批在全市乃至全国法院系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优秀法官。希望把办理精品案件、建立朝法智库作为实现法院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不断提升朝阳法院的审判工作水平,实现朝阳法院从“大院”到“强院”的跨越。
围绕古籍整理的含义、具体工作内容及成果,古籍整理成果的司法保护路径选择等问题,与会的专家学者阐释了各自的观点和思考。
古籍整理工作包含多项内容。首先,要确定底本。底本的选择与整理人的知识素养息息相关,底本是否优良直接关系后续整理工作的成效。第二,古籍整理还包括校勘,校勘本身就是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第三,不能否认古籍标点具有高度的近似性,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没有创新。第四,对创新不能苛求,不能说前人没干过的才能叫创新。总之,不管讲法理情理还是人情,都应当对古籍整理加以保护,这是古籍整理专家承担大量劳动的必然结果。
首先,我们要建立对古籍整理事业的理解,古籍整理并不只是现代人看不懂古籍时对古籍进行标点、断句,这只是很小一部分。中国早期古书形态不固定,在流传过程中会出现错误及不同版本。从古代到新中国,高质量的古籍整理需要影印、点校、注释等,需要学者多年学术训练的基础上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古籍整理是传承和弘扬优秀文化的基础性工作,重要史料的点校大大推动了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文化的传播、利用。应当尊重古籍整理者的合法权益。
古籍整理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有现实及法律基础。由于古籍版本的差异、古代与现代汉语的差异等,点校者需要投入智力创作,而著作权法也对注释、整理、汇编创作作品提供保护。在探讨古籍整理成果的保护问题上,要将古籍整理成果作为一个整体判断,对相关作品整体比对,而不是将标点、分段、校勘分裂开来,只有古籍全文才能反映出独创性。独创性还在于对整体体例的安排,综合运用标点、分段、校勘等,使古籍便于现代人阅读。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关于整理的规定指的就是古籍整理,二者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古籍点校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古籍整理与演绎作品并无必然关系,有的古籍整理演绎出了新的作品,有的没有。结论与表达有限规则与古籍点校是不是创造、是不是智力成果没有关系,对于古籍点校与现有著作权立法的冲突,应当参考适用商标在先使用权规则。对于古籍整理成果的司法保护路径,直接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即可,否则很难自圆其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李明德
首先,如果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需要注意被保护的对象应该是作品。作品的构成要件包含表达及独创性两个要件。表达应当排除思想观念等功能性要素,应当能够体现作者的精神、情感及人格的印迹。其次,一般来说,单纯的点校难以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关于点校的说明、人物小传一般构成作品。审理涉古籍的案件,仍要回到作品的构成要件。最后,知识产权法是对于某些智力活动成果提供保护的法律,是一种社会公共政策,如果不构成作品,没必要挖空心思予以保护。
首先,需要考察著作权法中“整理”的由来,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整理”来源于伯尔尼公约中的“arrangements”一词,实际上这是翻译的误读,之所以如此,可能是因为在英汉词典中,arrangement的第一对应词即为“整理”,然而,伯尔尼公约中的“arrangements”仅指音乐改编,不是广泛的我国著作权法的“整理”之义。
2002年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由当时人大法工委主任胡康生主编)一书写明,“对于什么叫‘整理’,有不同的理解。如有人认为,整理就是‘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如古籍的校点、补遗等’。这个说法基本上是不正确的。……古籍的校点、补遗并不产生演绎作品,只会产生制版权,即著作权法规定的版式设计的权利。”
其次,对境外著作权立法关于古籍整理的规定进行考察,德国著作权法第七十条对科学版本进行了规定。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四章制版权第七十九条则规定,无著作财产权或著作财产权消灭之文字著述或美术著作,经制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术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类似方式重制首次发行,并依法登记者,制版人就其版面,专有以影印、印刷或类似方式重制之权利。
最后,古籍整理实际是科研行为,引进“整理”,是对著作权法的误解。对古籍的校点、补遗,仅限于文字贡献,应尽量按照原状还原。因此,古籍整理不产生演绎作品。可以借鉴台湾著作权法,适用“版式设计权”规定。
古籍整理包含版本选定、校勘、考证、辨伪、辑佚、注释等,通常具有较大的取舍空间,整理结果完全有可能具有独创性,至少不能脱离结果、预先断言整理行为都不是创作。以校勘为例,从不同的理论预设出发,存在不同的流派。“作者意图论”者以作者的手稿为善本,“文本社会学论”者以首次出版的版本为善本,甚至还有不以版本为依据的“理校”。因此西方古典学教授豪斯曼认为:校勘是科学,也是艺术。
反对观点的三大理由都不成立。理由一认为,古籍整理的结果是事实。求真未必得真,整理者对事实的探求不等于事实。校勘学理论中有“作品文本”与“文献文本”之分。理由二认为,整理结果是整理者宣称的事实,公众可以信其为事实。这不符合一般社会观念。古文献存在不同版本和各家各派是常识,无论是整理者还是公众都不会信其为事实。理由三认为古籍整理不能任意发挥。所有的科学作品都不能任意发挥,创作有约束不等于没有取舍余地。
从价值判断上看,只要合理界定古籍整理成果的保护范围,了解“不同的整理成果之间会存在大量相似之处”这一特点,并尊重行业惯例(例如独立校勘应该有校勘记),不妨碍后续的独立整理,就不会损害社会文化的发展。从实践来看,发生纠纷的通常是被告原样复制他人整理成果,很少有独立整理者被诉侵权,这也反映了行业自治。文献学是国学的重要组成,对满足独创性要求的整理成果予以著作权保护,恰恰是符合“推动社会文化发展”这一价值判断的。
基于中西方文化史与语言特点的不同,中文古籍整理的取舍空间远远大于西方文献,在做比较法研究时不可忽视文化差异。
从立法论而言,如果将来选择用邻接权制度对整理成果赋予短期保护,作为一种利益平衡方案也是合理的。但目前就解释论而言,具有独创性的整理成果可以构成作品。
古籍点校是需要智力投入的,应当受法律保护。但并非所有人类智力成果都能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如“广播体操案”中广播体操的动作的设计当然是智力成果,但它不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成果,所以不是作品。E=MC2这个公式也是智力成果,但它不是作品。
在讨论一个成果是不是作品的时候,要考虑事实不受保护的基本原理。对于“事实和表达两分法”,很多人把事实想成公知事实,其实还包括未知事实。如何判断一种成果是否还原了事实?陈述者所使用的文体和表述的方法至关重要,如果使大家相信被表述的内容为真,就应该在法律上认定它属于事实。此时为了保护公众的信赖利益,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不允许陈述者已因还原事实获得学术声誉之后,再对所述之事主张著作权保护。
古籍点校只有一种情况下受保护:点校者在序言里承认其是在“戏说”,改变了古人的原意而非还原。点校古籍和翻译小说完全不同,英语表达与汉语表达之间没有严格的对应关系,不存在唯一正确的翻译,翻译也不属于还原事实。而古籍点校有唯一正确的结果,那就是古人如使用标点符号自己标注,标出的结果。至于能否查明古人原意无关紧要。因为将古籍点校本作为学术成果出版,本身就在表明点校结果是对的,是对事实的还原,此时就应将点校结果作为事实对待。是否存在不同的点校结果也无关紧要,不同的点校者都力求使点校结果为真,它们都应被认为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如果认为点校结果是作品,实际上是宣告点校结果不符合古人原意,而是由点校者独创的,这恐怕不是点校者追求的效果吧。
在随后的自由讨论环节,专家学者们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朝阳法院龚浩鸣代院长认为:
中国是唯一文字典籍传载至今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中国文字字音、词意、字体辗转变迁,加之前代典籍传承过程中出现的讹误、错漏等,需加以注释,后人方可更好地阅读、理解及学习,并发展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古代典籍的注、释、笺、疏等阐释方式。历代学者皓首穷经、剔抉爬梳,阐释经义,小学部《尔雅》即为名物之学,至北宋诸经定本皆有附释音,汉学考究名物,宋学阐发义理,构成了中国传统学术体系。至乾嘉学兴,以顾广圻为代表考订善本,遂为版本目录学高峰。中国传统书写方式并无标点,故而句读成专门之学。句读点校之讹误将直接导致对古籍文献的理解偏失。元代以后,话本小说诗词赋律较易标点,但对中古以上文献的解读聚讼纷纭,难成定论。故,包括句读在内的主要古籍文献整理方法,都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应当受到尊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秦元明指出:
“古籍”这一定义本身即存在概念外延范围较广的情形,司法审判实践中,应该结合个案中的不同古籍类型综合考量,以是否能够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作为基本出发点。
研讨会最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做总结发言。
每次研讨会都是一次精神的盛宴,今天的研讨会依旧收获很大,启示很多。其一,从司法过程而言,专家学者的讨论也是一次感受立法共识学术共识的过程,这种共识常常在提升司法能力方面发挥作用,有利于司法裁判的说理。其次,法律触及的领域都是各个专业领域,在一个专业领域架起法律的桥梁,解释法律的规则,甚至让规则护航发展,了解行业的事实、行规、专家意见也很重要。今天上午的讨论也是对行业领域不断深入了解的过程,法律专家和行业专家的真知灼见启发了很多专业领域的思考,事实专业性的研究提升了法官的判断力,增强了法官甄别事实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