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基层动态

北京怀柔法院3年审结涉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件340件

本站发表时间:[2020-05-01] 来源:千龙网 作者:刘美君

  4月30日,北京怀柔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过线上发布会的形式,向社会通报近三年来怀柔法院受理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案件的基本情况。记者了解到,2017年至2019年,怀柔法院审结涉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件340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规章规定。

  据了解,2017年至2019年,怀柔法院审结涉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件340件,其中131件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提出解除,占比达38.53%。131件案件中,用人单位为原告的有60件,劳动者为原告的有71件。

  怀柔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崔建军介绍,在已判决结案的案件中,76%的案件认定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最为主要的理由是“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如用人单位常以“连续旷工”为由主张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但不能提供考勤记录、到岗通知等相应证据,故法院认定构成违法解除。此外,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确定、规章制度未向劳动者公示,也是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的主要理由。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将使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处于失业状态,丧失收入来源,对于劳动者的生存与发展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规章制度的实施亦关乎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员工的管理权。故此类涉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案件中,双方矛盾尖锐、僵持不下,调解难度较大,调撤率仅为6.1%。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虽规定,劳动者既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80%的劳动者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而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究其原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仅仅表现为经济上的交换关系,还隐含着信任和合作的关系。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丧失信任,也就失去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且继续履行还易在执行阶段引发二次纠纷,故劳动者一般要求支付金钱赔偿。

  怀柔法院民一庭法官孙丽君还通报了三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胜诉的案例,以及两起用人单位胜诉的案例,通过典型的案例分析,向社会普及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守法意识,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建议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最低工资标准、休息休假规定、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资支付等。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为其规定的义务。因此,规章制度的内容应该是法律法规的细化和具体实施办法,应有上位法根据,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更不能违法,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或者参考同行优秀企业的作法,或者在制定制度过程中多听取员工的意见等,尽可能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情合理,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


[供稿单位:千龙网]   [责任编辑:李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