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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败诉赔钱,房子妻子有份怎么办?北京二中院:还得继续执行

本站发表时间:[2020-12-24]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
  丈夫败诉后财产要被法院执行走,妻子说“房子我也有份,执行走了我没地方住”。这种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日益多发的情况,合理吗?北京二中院对此进行专题调研并对此类案件进行了解析。法官说,夫妻一方为案件被执行人,法院不仅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亦可查封、扣押、冻结其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即使提起了执行异议,也不会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据北京二中院的统计,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二中院审结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裁决案件共31件。其中,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的有24件。在全部31件案件中,法院驳回28件,支持2件,撤回1件,被驳回的占了绝大多数。
  现在的家庭财产中,房产的占比极高,若夫妻名下仅有的一套房屋一旦被法院查封、拍卖,不仅资产大幅减少,而且还会面临生活居住上的困难。北京二中院法官介绍,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的配偶往往会以各种理由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在24件被执行人配偶提出的异议案件中,有22件针对的执行标的为房产,占比91%。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为案件被执行人,法院不仅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亦可查封、扣押、冻结其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配偶不服执行异议裁定的,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北京二中院法官表示,被执行人配偶在请求法院中止对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时,通常还会请求法院确认其财产份额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执行异议程序并不解决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确定,亦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如果双方已离婚,前配偶可以通过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确认其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份额,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保护属于前配偶的财产份额。
  如果被法院执行的房产是夫妻的“唯一住房”,一旦被执行,夫妻二人将再无房产,这种情况下,还要被执行吗?北京二中院法官表示,正常情况下,还是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如下几种情况,即使房产是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产,也会继续执行:(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法官强调,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二中院法官建议,被执行人要了解执行措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配偶要诚信主张权利,莫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规避执行的挡箭牌。被执行人配偶要正确主张权利,应以法律规定的途径依法申请救济。“有人误以为只要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就能够中止执行,但实际上,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法院就可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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