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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认定率不足一成?法官支招:遇家暴要及时求助保存证据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20]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徐慧瑶 王丽滢

  记者8月20日从北京顺义法院获悉,2016年3月以来,顺义法院一共审理233件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其中被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仅占9.29%。法官认为,受害者举证难、有效证据缺失,或是导致家暴认定率低的主要原因。法官也提醒家暴受害者,在遭遇家暴时及时求助、保存证据。

  233件涉家暴离婚案,仅21件被认定存在家暴

  据披露,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至今,顺义法院共审理233件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其中,最终被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为21件,认定率为9.29%。为何家暴认定率低?据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庭长胡泊介绍,家庭暴力的概念在法律认定与大众理解之间的偏差,是导致当前许多家庭暴力类案件“隐形”的根本原因。受害者举证难、有效证据缺失等原因,导致家庭暴力认定难,采信率极低。

  其中,举证难是家庭暴力情节难以被法律认定的主要障碍。“受各种观念影响,受害人被家暴后不向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反映、求助,不对亲朋好友诉说,不报警,对伤情没有及时拍照留存,也不及时就医。”在实务中,胡泊法官看到,很多当事人缺乏保留证据的意识,这就导致,当事人在诉讼中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者举证不充分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私密性和激情性的特点。其发生在私密场所,发生于一瞬间,这大大增加了受害者取证的难度。同时,家庭暴力证据认定需要有效认定存在连续性的伤害行为,并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被法院认可,审查标准比较严格。

  胡泊法官还提到,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处置多以调解为主,缺少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和记载,使用告诫书率低,这也让受害者再次陷入有效证据缺失的举证困境。

  因此,法官提醒家暴受害者,在遭遇家暴时,应及时求助报警、保存证据。

  调解率仅占7.73%,涉家暴案件判决适用率高

  涉家暴离婚纠纷案件,还呈现出调解难的特点。2016年3月至今,顺义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数仅有18件,调解率仅有7.73%,其中2020年全年无一起案件调解成功;而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数为191件,判决适用率高达81.97%。

  “在庭审中,施暴者往往矢口否认施暴的事实,双方难以达成调解意向,多以判决方式结案。”胡泊分析认为,此类案件中,一旦受害者选择将施暴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时,则意味着伤害已经突破了受害者的忍受限度,双方矛盾难以调和。

  据法官介绍,一旦在离婚纠纷案中,家庭暴力被认定存在,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此外,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倾向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再者,因为家庭暴力在导致离婚的过错中占有相当比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也会照顾无过错方。值得一提的是,据《民法典》1091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属于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诉讼中允许家暴受害人保护性缺席

  为保护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探索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审判路径,顺义法院设家事审判法官,对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进行专业化审判。据了解,家事审判法官均为硕士研究生毕业。与此同时,在组成合议庭选用人民陪审员时,法院选用男、女陪审员各一名,均有丰富的基层工作和妇女工作经验。

  为了保护受家暴的当事人,顺义法院将在案件审理中获取的有关家暴方的信息,如电话、住址等严格保密;此外,诉讼过程中,法院也允许受害人保护性缺席。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一方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也为受害人保护性缺席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且自身处于极度恐惧之中,正常的开庭审理可能导致受害人重新受制于加害人的,或可能使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经受害人申请,法院可单独听取受害人口头陈述意见,并要求提交书面意见。案件开庭时,其代理人可以代为出庭,而不必要求受害人必须出庭。”胡泊法官介绍。

  此外,针对此类纠纷取证难的现象,胡泊法官认为:“应适度地扩大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对受害人没有证据且施暴人矢口否认的案件,将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和不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纳入到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畴。”与此同时,家事审判法官也深入熟悉当事人的生活环境,全面调取证据,深入地掌握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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