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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社保减员错误,失业人员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法院这样判

本站发表时间:[2023-10-17]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近日,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蓝天公司以赵亮违纪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以“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对赵亮作了社保减员。失业后的赵亮因此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遂通过劳动仲裁、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损失。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蓝天公司赔偿赵亮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18390元。
  案情简介
  原告赵亮诉称,2020年10月其被蓝天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却无法领取,得知原因是单位减员没有写“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但因生活困难,赵亮只得领取失业补助金。2021年8月其再次申领失业保险金时,被告知因为领取了失业补助金,便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赵亮认为是蓝天公司减员错误才导致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要求蓝天公司赔偿损失。
  被告蓝天公司辩称,赵亮在职期间公司已依法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2020年10月因赵亮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以“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对赵亮做了减员,2021年1月公司先对赵亮进行了增员,后以“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对赵亮做了减员。赵亮已经领取了失业补助金,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蓝天公司以赵亮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赵亮在失业且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困难境遇下,于2020年12月选择申领失业补助金,是其无奈之下的自力救济。若蓝天公司在2020年10月按照“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为赵亮减员,根据赵亮在京缴纳失业保险的年限,赵亮可以逐月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蓝天公司的减员行为与赵亮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假使2020年10月时赵亮即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则其无法同时享受失业补助金,故应在赵亮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中扣除其已经领取的失业补助金。法院最终判决蓝天公司赔偿赵亮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18390元。
  宣判后,蓝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海淀法院法官提示 
  在此提示,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员工离职时依法如实办理社保减员,符合法定情形即应选择“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为减员原因,而不能仅凭主观理解甚至任意选择“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等错误减员原因。若用人单位错误减员,且无法通过变更减员原因的途径进行补救,而造成失业人员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
  (文中人物与公司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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