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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法·环境资源审判之谁砍了我的树

本站发表时间:[2023-10-18] 来源:密云法院 作者:
  树木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汇聚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林木资源,推动森林生态保护,是人民法院践行“两山理念”、服务保障绿色发展的内在要求。近日,密云法院审结一起私自砍伐林木引发的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判令林木砍伐者承担赔偿责任。
  密云某村民刘某将自己承包的山场转租给郑某经营,双方约定刘某在山场内种植的树木仍归其所有,郑某不允许擅自伐树,如需处理要与刘某商量。2022年5月8日,刘某发现山场内树木有的折断倒地,有的树干被砍伐,有的树冠被削去。经清点,有15棵树木被修枝,26棵树木被砍伐。因郑某否认砍树,刘某向园林绿化局举报并诉至法院,要求郑某赔偿树木损失4万余元。
  结合现场勘察及调取园林绿化局的执法卷宗,法院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5月7日晚,山场内高压线上突然打火形成火球,随后山场断电。经郑某雇佣人员报案,供电所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发现高压线下的树木已经高出10千伏导线,极易引发火灾,遂告知郑某必须处理好树木,消除安全隐患后才能恢复供电。5月8日上午,郑某致电供电所工作人员,要求其再次查看现场并请求恢复供电。供电所工作人员到场后,发现高压线下树木已被砍伐和修剪,没有超出高压线的树木,遂恢复供电。在园林绿化局的调查过程中,郑某再次否认相关树木系其本人或雇佣人员砍伐。后园林绿化局对受损树木价值进行鉴定,各项损失合计4万余元。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郑某否认砍伐树木这一事实,但结合供电局工作人员的陈述可以认定,5月7日山场用电受到影响,在供电所工作人员明确因为树木过高超过10千伏导线导致无法送电后,郑某随即解决了树木过高的问题并联系供电所于5月8日顺利送电。受损树木均在10千伏导线下方,树木受损与电力恢复有直接因果关系,郑某作为电力恢复的推动者和受益人,其安排他人将过高树木砍伐或锯断枝桠具有高度盖然性。最终,密云法院根据树木受损情况,结合评估意见,判决郑某赔偿刘某树木损失三万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郑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侵权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的关键。本案系因树木被砍伐引发的环境侵权责任纠纷。虽然并无直接证据证明涉案树木系郑某或其雇佣人员砍伐,但结合园林绿化局的询问笔录以及供电所工作人员的陈述,郑某为恢复供电而砍伐树木具有高度盖然性,为避免相关民事关系处于长期不稳定状态,兼顾审判效率与公平,同时注重对环境侵权导致损失的填补,密云法院对郑某砍伐树木的事实予以认定,并据此判令其赔偿树木损失。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郑某为恢复供电私自砍伐高压线下树木,不仅侵犯了林木所有权人刘某的财产利益,更对林木资源以及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由此造成的合理损失理应进行赔偿。需要指出的是,生产活动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绿色原则,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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