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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带娃”的正确打开方式!

本站发表时间:[2023-12-18] 来源:北京门头沟法院 作者:马冬梅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做父母也是一门必修课。近日,门头沟法院行政审判庭马冬梅法官,前往东辛房街道“普法驿站”,与社区家长一起分享“依法带娃”的正确打开方式!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背景
  (一)监护缺失、家庭教育缺位
  近年来,由于监护缺失、家庭教育缺位导致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受伤害的极端事件屡有发生。某地四名留守儿童因父母先后离家,自己缺乏关爱,服农药中毒,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一位母亲因出去上网吸毒将两个女儿锁在家中,导致两名幼女饿死……这些悲剧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主体责任意识不强
  部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存在不同程度上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问题,有的甚至将实施家庭暴力混同为家庭教育方式。
  (三)社会协同支持不够
  在社会层面,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质量良莠不齐,无法为家庭教育提供有效支持。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点内容
  (一)规范家庭教育的概念
  如何定义家庭教育,是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因此,《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将家庭教育定义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二)规定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
  《家庭教育促进法》在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责任包括:
  一是遵循未成年人成长规律,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二是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三是父母分居或者离异,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四是依法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应当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五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等。
  (三)规定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家庭教育促进法》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进行了规定。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多种多样,法律主要作了几项引导性的规定。关于家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家国情怀;二是培养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三是培养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四是培养良好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五是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六是培养热爱劳动的观念等。关于家庭教育的方式,主要包括:加强亲子陪伴,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言传身教,尊重差异,平等交流等。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多起因父母未对孩子进行良好的家庭教育,从而导致孩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案例。过度溺爱就是一种典型的错误教育方式,例如,陈某是某高中的学生,因其学习成绩较好,家长对其非常溺爱,对陈某的要求向来有求其必应,从未让陈某受过挫折。某天下午,陈某在生物课上因琐事与郭某在同学面前发生争吵,由于父母长期对孩子的过于溺爱,本应是同学之间发生争执这样一件小事,却让陈某觉得非常没面子,内心受挫,决定报复郭某。当晚,陈某到大街购买了一把折叠刀。第二天早上,陈某将折叠刀带至学校,在教室内持折叠刀将郭某扎伤。经鉴定,郭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刑罚。
  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家庭教育不当容易适得其反,有的父母望子成龙心切,一味注重子女的学习成绩,重视物质给予,忽视道德品质教育,容易使这些未成年人在情绪、品德、性格、学习等方面出现问题;有的家长教育方法过于简单粗暴,动辄拳脚相加,使未成年人养成了暴力的性格,并且可能产生对抗社会的心理。同时,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环节,家长要充分认识到亲子教育的重要性,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学习借鉴好的家庭教育方式,要学会倾听子女尤其是青春期子女的心声,学会正向引导他们的行为,做好言传身教,帮助子女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氛围,使孩子能够感受到来自父母、亲人的爱,并学会正确地爱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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