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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水资源,检察“益”同行

本站发表时间:[2024-03-25] 来源:东城检察 作者:
  2024年3月22日是第三十二届“世界水日”,3月22日至28日是第三十七届“中国水周”。联合国确定2024年“世界水日”主题为“Water for Peace”(以水促和平),我国今年活动的主题是“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
  检察机关始终自觉把公益诉讼作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治手段,摆在突出位置进行谋划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已成为公益诉讼检察最重要的领域。检察机关将继续以公益诉讼检察能动履职护航水资源保护,用“检察蓝”守护一方碧水。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东城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位于辖区内的某中医医院所排放污水中的悬浮物及粪大肠菌群均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限值。
  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中医医院污水排放超标的行为可能使水资源、土壤等受到污染,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享有的公共环境资源,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将该案作为水污染类生态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立案,并在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同时,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告知其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对该案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并送达《关于支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函》,对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工作予以支持。
  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区生态环境部门与该中医医院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磋商会议上,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就医院污水排放超标问题形成专家意见,根据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核定污水排放超标的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检察机关向该中医医院宣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谁损害、谁承担修复责任”的原则,促使其自愿接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于当日缴纳了赔偿金。该中医医院表示,在今后的工作生产活动中,将引以为戒,提高生态环保意识,合法合规经营,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官提醒
  水是生命之源、生存之本、生态之基。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能动履职,推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良性互动,筑牢水环境保护的“检察屏障”。
  共饮一江水,命运紧相连。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珍惜生命之源,养成节水、护水、爱水、惜水的良好习惯,绘就人水和谐的斑斓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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