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文明城区对于优化城市环境、规范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切实增强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城市的文明,不仅浸润于道德的灌溉,还根植于法治的土壤。
为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旗帜鲜明地向不文明行为说“不”,为文明行为“撑腰”,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自觉,5月16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召开以行政审判助力文明城区建设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对该院自2019年以来的涉文明城区建设类行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分析,以案释法,进一步引导人民群众知法懂法,提高法律素养,提升文明素质。本次通报会由大兴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芳芳主持。
在能动履职中弘扬文明新风
“大兴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助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文明城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并取得了有益成效。”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柏东介绍了该院以行政审判助力文明城区建设的经验做法。大兴法院通过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强化司法裁判价值引领作用,坚持双赢多赢共赢,深化府院联动形成“法治创城”合力,加强法治宣传,推动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文明氛围,持续有效向全社会传播文明理念。
从司法实践中剖析问题根源
大兴法院对2019至2023年审理的涉文明城区建设类行政纠纷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后发现,涉文明城区建设类行政案件呈现案件数量多、涉及领域广的特点,且多由常见的生活琐事引发。
“一方面,违法行为人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不了解。另一方面,针对不文明现象‘以恶制恶’的行为时有发生。”大兴法院行政庭庭长贺维结合司法实践对相关案件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针对上述问题,大兴法院建议,广大市民要自觉守法,主动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尽可能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发生的违法行为;法院联合各责任单位形成普法合力,积极普法宣传,回应人民群众学法、用法的需求;行政机关在针对不文明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时,将释法析理贯穿执法行为始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在典型案例中厚植文明理念
大兴法院行政庭副庭长范少方对四个涉文明城区建设类行政纠纷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并作出了提示。
在刘某因养犬证不一致被行政处罚案中,刘某将德牧犬寄放在养犬重点管理区,且刘某德牧犬的养犬信息以及养犬地址与在公安机关登记的信息不符。公安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法官提示,依法文明养犬是每一个养犬人的义务,养犬必须依法办理养犬登记证并进行年检,如果养犬人的住所地或者犬的所在地发生变更,应及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在张某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被行政处罚案中,张某驾车与一停放车辆发生碰撞,未主动联系对方车主或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交通支队调查后认定张某行为属交通事故后逃逸,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处罚。法官提示,践行文明交通,是每一名交通参与者的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负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迅速报警的义务,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在张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被行政处罚案中,张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与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市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法官提示,文明诚信经营是构建文明城市的应有之义,经营商户应当做到证照齐全,严格遵守食品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履行经营者法定义务,积极接受市监部门的监督,杜绝无证无照、虚假宣传和失信行为。
在李某“以错纠错”被行政拘留案中,李某认为一停放在禁停区域的车辆影响交通,故将一锥桶放置在该车辆上,划伤该车辆。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李某具有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法官提示,在遇到他人实施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时,应当合理合法地通过正当渠道主张权利、寻求帮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