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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鸟、护鸟,维护生态平衡,房山法院发布典型捕鸟杀鸟刑事案件

本站发表时间:[2025-06-1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通讯员 刘婷婷
  世界环境日之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法院)以捕鸟杀鸟违法行为的刑事案件,提示广大群众爱鸟护鸟,守护鸟类栖息环境,共筑绿色家园。
  “爱意”变质成伤害,“爱鸟”也难逃刑罚
  退休后,张某喜欢上了养鸟。2023年至2024年7月间,张某从他人处购买、接收画眉鸟。2024年7月,民警在张某家中查获5只画眉鸟。据张某交代,他向沈某、李某等人出售画眉鸟14只,获利6650元。在饲养过程中,有2只飞走,3只死亡,1只再次转卖,已有8只被追回,现存活的画眉鸟均已得到救助。经鉴定,14只画眉鸟价值7万元。张某表示,他知道画眉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购买和饲养是出于对鸟的喜爱,出售获利也只是为换些鸟食钱,不成想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法律。案件审理期间,张某家属主动代为退赔违法所得。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六千六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示
  画眉鸟属于“三有”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将画眉鸟、百灵、红嘴相思鸟等多种传统观赏鸟收录其中。上述鸟类晋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任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及出售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爱鸟人士应及时关注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鸟类保护等级的变化,拒绝买卖珍贵、濒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增强鸟类保护意识。
  为赚钱捕鸟,触犯刑法得不偿失
  袁某和杨某喜欢看鸟、买鸟。2024年4月至5月期间,袁某和杨某二人利用脚扣、斧子、镊子等工具,以“掏鸟窝”的方式非法猎捕8窝沼泽山雀幼鸟,杨某向案外人出售后与袁某平分获利。此外,二人还曾先后两次购买红喉歌鸲、蓝喉歌鸲,出售并平分获利,其中25只活体鸟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共价值37500元。同时,袁某还伙同他人在河道内利用粘网、电子诱捕器猎捕野生鸟类。经核实,二人所捕猎的红喉歌鸲、蓝喉歌鸲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沼泽山雀属于“三有”动物。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综合二人的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情况,最终,法院判决袁某、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官提示
  本案中,袁某和杨某自称先是出于爱好进行捕猎,后发现爱好之余还能盈利便乐此不疲。在利益驱逐下,二人频繁捕猎、出售野生鸟类,破坏鸟类资源,触犯刑法规定。我们都应积极保护鸟类资源,不让爱好超过合法边界,不使逐利成为猎捕、买卖鸟类的内驱力和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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