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中院民一庭干警走进远洋沁山水社区,围绕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继承纠纷中的房屋问题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妇女权益保护热点话题开展普法讲座。
随着社会发展和家庭结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涉及房产分割、继承、家暴等纠纷日益受到关注,这些权益直接关系到妇女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和谐。
整场讲座围绕“不动产的出资来源,对权利归属有何影响”“共有不动产被擅自处分,权利受损如何救济”“遭遇家庭暴力,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三个常见问题,结合真实案例,为社区居民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和维权路径。
法官提醒大家,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在遭遇家暴时,应勇敢报警、留存证据,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北京一中院将持续以“京法巡回讲堂”的形式坚持送法进社区,以法治力量守护“她”权益,助力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法律知识链接:
一、不动产的出资来源,对权利归属有何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实践中,家庭不动产的出资情况复杂,需结合出资来源、登记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不动产物权归属。
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支付部分房款,离婚时该部分财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二、共有不动产被擅自处分,权利受损如何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对于家庭成员共有的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可能不一致,此时实际共有人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当家庭成员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时,该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将不动产赠与或出售给第三人,若第三人明知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仍接受处分,可能构成恶意串通,相应的处分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此种情况下,其他共有人可请求法院确认处分行为无效,以恢复不动产的共有状态。常见的情形如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房产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任何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否则可能面临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三、遭遇家庭暴力,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不仅包括殴打、残害等身体暴力,也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对于家暴受害者而言,居住安宁是最基本的权益诉求。
申请人本人可以向受害人或加害人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若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为申请。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须在24小时内签发裁定书,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乃至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
文/董振杰 通讯员 王树莉 任可娜 吴丹
图/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