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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一案例入选“两高”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本站发表时间:[2023-08-16]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首个全国生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点击查看更多),包括5件行政公益诉讼,4件民事公益诉讼,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覆盖多个领域,涵盖了流域保护、草原资源保护、林地资源保护、固体废弃物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的多方面,凸显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全覆盖和多样性。其中,北京四中院审理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刘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了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诉刘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间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地租用的一院内进行非法电镀生产,并将电镀洗件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通过暗管排至车间外的渗坑内。经检测,暗管内污水中六价铬浓度、镀锌清洗液废水中总锌浓度、镀铬清洗液废水中六价铬浓度均超过《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排放限值,其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2019年7月4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诉前程序】
  因环境污染尚未得到修复治理,通州区检察院将本案线索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下称北京北京市检四分院)审查起诉。北京市检四分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6月18日履行诉前公告程序。
  经通州区检察院申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下称环规院鉴定中心)就刘某污染环境行为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修复周边生态环境所需的费用进行评估鉴定。2020年4月20日,环规院鉴定中心出具了《通州某电镀作坊环境污染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报告》(下称《评估报告》)。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诉刘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
  2021年3月24日,北京市检四分院经现场查看,涉案地块并未得到修复和治理,环境受污染的状态仍在持续,遂于2021年7月15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刘某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修复,如到期未修复则承担修复土壤生态环境、地下水生态环境所需费用共计1125.4万元;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61.5194万元;在全国性媒体上就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刘某关于其租用该院落之前有他人亦从事过电镀,污染环境民事责任不应由其单独承担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环规院鉴定中心具备鉴定资质,《评估报告》委托单位与其是否具备证明效力无关,对刘某以环规院鉴定中心不是司法鉴定机构,委托鉴定评估的单位是北京市检察院而非北京市检四分院为由主张的《评估报告》存在严重瑕疵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及时改善与修复的方式保护生态环境。本案中,刘某非法经营电镀作坊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对当地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损害为不争的事实。生态环境受损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北京市检四分院代表公共利益提出诉讼,相应诉讼请求均具有法律依据。2022年1月12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对于违法行为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受损生态环境未得到修复的,检察机关可以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对于被告提出存在其他共同侵权人应减轻自身责任的主张,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但举证责任仍应由被告承担。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经当事人质证并符合证据标准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委托鉴定的检察机关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不同,不影响委托鉴定的法律效力。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王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