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厉惩处针对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的犯罪行为,一直以来都是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2023年12月7日上午,作为集中审理北京海关查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法院,北京四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该院2015年至2023年审理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刑事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布五大典型案例。
据四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靖介绍,2015年至2023年6月,四中院共审结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77件,其中近40%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象牙、犀牛角、穿山甲片、玳瑁、棕熊胆及狼牙等珍贵动物制品在走私案件中较为常见,走私行为人多通过行李箱藏匿或随身携带通关的方式将涉案珍贵动物制品运输入境,被告人多为外出务工、留学、旅游后归国人员,且走私目的多样,或是为了在国内黑市上倒卖牟利,或是用于馈赠亲友、治疗疾病等。
部分案件中涉及的珍贵动物未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是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附录II列明的珍贵动物,因此办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案件过程中,确认案涉保护动物级别,尤其是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级别,对于定罪量刑至关重要。王靖表示,四中院结合司法实践,通过对相关规范、立法原意的深入分析,明确了在无特别规定时,CITES附录Ⅰ与附录Ⅱ中非原产于我国的物种分别对应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为了加强类案审理的规范化,四中院还制定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审判指南》,统一和明确了走私案件的证据标准和裁判尺度,并在每个个案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重视对有关珍贵动物制品价值标准的规范性文件的解读,坚持“疑点利益归属被告人”的原则,对存疑事实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会上,四中院刑庭庭长郭奕通报了五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件涉及物种鉴定、动物保护级别、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动物系人工养殖等辩解的认定及相关量刑情节、量刑要素等问题。典型案例归纳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刑事案件审判中的突出问题,汇总了四中院审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做法,充分体现了保护珍贵动物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