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搭建网站,对外销售某主题乐园的服务套餐,侵权违法所得达300余万元……4月21日,北京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2022年7月至2024年2月,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私自搭建“北京某主题乐园贵宾预定中心”网站,在网页显著位置大量使用与该主题乐园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且刊载大量园区宣传图片,通过网络推广渠道引流,对外销售园区导览服务套餐,非法牟利。
赵某甲等人明知张某某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仍分工配合:其中赵某甲负责财务结算、票务对接与导游管理;赵某乙等人担任客服,负责游客对接、套餐销售与话术应对,形成组织严密、流程完整的侵权犯罪团伙。经取证,检察机关认定侵权违法所得共计300余万元。
经通州区检察院起诉,张某某等6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部分适用缓刑。部分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检方介绍,此案是北京市首例服务商标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对在注册商标中增加缺乏显著特征的地域通用名称、不影响商标显著特征的,依法认定为“相同商标”;对文旅场景中的“导览服务”与核定使用的“导游服务”在目的、内容、对象、场所上高度重合的,依法认定为“同一种服务”;对以引流营利为目的、在宣传网页使用商标标识混淆服务来源的行为,依法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文/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