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聚焦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AI换脸、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自动驾驶、知识产权保护等热点问题,明确相应裁判规则,厘清行为边界和法律责任。

《意见》共分5个部分、24条,既立原则,也定规则,既管侵权,也管治理,为人工智能领域矛盾纠纷化解提供权威司法指引。
一是专门明确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审理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意见》第一部分(第1条、第2条)明确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筑牢安全防线三项基本原则,确保相关司法裁判始终把握正确方向,把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与依法治理相结合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是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的侵权行为。《意见》第二部分(第3—11条)先立归责原则,再分场景定责任,针对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益、消费者权益等行为,明确侵权责任认定与承担方式;同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以及涉自动驾驶汽车、辅助驾驶功能汽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等作出清晰规定。
三是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意见》第三部分(第12—16条)围绕侵权责任认定、开源软件法律责任、专利授权确权、技术合同履行、数据使用规范五个方面作出专门规定,积极回应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带来的新课题,在鼓励技术创新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找准平衡,为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提供稳定预期。
四是探索完善审理程序规则、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意见》第四部分(第17—20条)一方面,着眼涉人工智能案件技术性强、专业度高的特点,探索完善事实查明和证据审查规则,并对利用人工智能不当取证、提供虚假材料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依法规制;另一方面,对惩治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各类犯罪作出原则性规定,守牢司法公正底线。
五是健全完善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审理和工作机制。《意见》不可能覆盖所有人工智能案件类型,许多问题仍要靠司法实践持续探索,人工智能治理更是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协同、综合施策。第五部分(第21—24条)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调研论证、案例指导、审判监督指导,到部门协作、国际司法交流合作等作出部署,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在人格权益保护方面,《意见》明确规制“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等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未经同意处理自然人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构成对名誉权侵害的,依法追究行为人侵权责任;擅自制作、使用死者虚拟数字形象,致其姓名、肖像、名誉等受侵害,死者近亲属依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请求担责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隐私权保护方面,《意见》依法规制“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等乱象。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人工智能对特定自然人电话号码、网络账号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泄露、公开所获取私密信息,或借以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认定为对隐私权侵害。利用人工智能对特定自然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等实施拍摄、窥视、窃听等行为的,亦认定构成对隐私权侵害,法律另有规定或该自然人明确同意的除外。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意见》直指“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等坑害群众行为。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围绕自动驾驶与辅助驾驶责任认定这一社会焦点,《意见》划清规则、亮明导向。当前案件多集中在辅助驾驶汽车致损情形,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当事人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同时请求驾驶人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车辆生产者、销售者对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的自动化等级、智能程度、性能、用途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依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文/刘美君 图/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