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人社部获悉,《北京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和《北京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已于近日公布,《办法》指出,各级人社部门将对克扣工资、不缴纳社保、违反休假规定的企业行为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大惩罚违法的力度。
12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被曝光
按照上述两个办法,北京市人社局将定期在本级人社局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布用人单位的12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并纳入北京市信用监管体系。同时,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开展等级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分类进行劳动监察执法检查。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非法使用或介绍童工,情节严重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情节严重的;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具体规定的情况,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知识拓展】
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1.用人单位非法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非法使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如何投诉
1、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条件
-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 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 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2、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投诉人要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5名,采用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受理哪些投诉
对应当或者已经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和已经提起诉讼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再受理。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3、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
4、负责劳动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5、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6、协助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或移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7、对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8、妥善处理企业职工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9、做好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10、负责报送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信访等情况报表。
11、对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12、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13、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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