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9日在市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今年2月公布。《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机关什么情况下移送?
此《办法》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或者后果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涉嫌犯罪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初步核实案件线索并立案后,立即书面提请公安机关协助:
(一)涉案人员众多或者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
(二)有证据证明涉案人员可能逃匿的;
(三)必须采取侦查手段才能获取涉嫌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
公安机关作出立即移送案件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提交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涉嫌犯罪案件如何移送,需注意什么?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对移送案件的行政处理。
《办法》指出,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进行,并规定提供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等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决定告知之日起3日内与公安机关办结交接手续,并于交接之日起解除对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的行政强制措施。
因客观条件限制,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需要由行政执法机关代为保管的,公安机关应当与行政执法机关签订委托保管协议。委托保管协议应当附有公安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当场登记并出具回执。移送材料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登记后48小时内确定具体承办机构并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材料需要补正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登记后48小时内一次性告知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3日内补正。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自案件登记之日起1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案件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
公安机关立案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有何影响?
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不影响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作出或者执行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已作出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应当中止执行。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撤销立案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告知之日起恢复执行已中止的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对移送案件作出判决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或者知道判决结果之日起2日内,对已中止的行政处罚作出恢复执行或者终止执行的决定。
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存异议,行政执法机关怎么办?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核,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如何担责?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未改正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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