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税务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处罚?”——33号公告引发了这个近期关注度很高的问题。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国家税务总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
“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就税务行政简易处罚事项作出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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